賴擁連/過猶不及 外役監門檻修法過於寬鬆

我們想讓你知道…正本溯源,法務部應修改外役監條例,限縮遴選條件,不得再讓累進處遇級別過低者、重大暴力罪名者以及有累犯者再次遴選至外役監獄。

▲花蓮監獄驚傳內部有人竄改受刑人考績,暗助暴力犯申請至自強外役監。(圖/記者王兆麟攝)

▲法務部矯正署在一般監獄外設立外役監,受刑人可在開放、沒有圍牆與點名等低度管理方式,進行半監禁服刑,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然而制度原始設計是美意,施行後卻因執行標準寬緊不一,衍生諸多問題。(圖/記者王兆麟攝)

●賴擁連/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長

這兩天因為多年前一起殺警案中一位星二代易姓兇嫌,於去年初遴選至外役監獄,造成基層員警不滿,轟稱:學長白死!再次讓外役監獄成為鎂光燈焦點。法務部矯正署於七月九日上午發出新聞稿稱,該易姓受刑人之遴選係在去年八月發生台南殺警案之前,且目前外役監條例有關遴選條件之相關條文已送立法院審議,期盼各朝野黨團積極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工程,以精進提升外役監中間處遇功能。

其實,去年八月,當法務部蔡部長清祥召開多次外役監條例修法及改革會議時,筆者曾參與第一次會議,席間曾表達出一些修法意見,但很可惜並未完全採納。透過此次外役監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以及立法院尚未完成修法之際,期盼尚有精進、優化的修法空間,讓外役監成為典範受刑人的監獄。

▲▼全國信賴台灣姊妹會成立大會,賴清德。(圖/記者周宸亘攝)

▲副總統賴清德認為重罪犯「不能走旁門左道」,應該服完刑期。(圖/記者周宸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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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制外役監是中間性處遇 須經遴選

外役監,學理上存在兩種立論基礎,一為短期自由刑之替代性處遇 (alternative treatment),像是日本、德國以及美國等國家屬於此制。短期自由刑定義不一,但一般來說,刑期在兩年以下的受刑人,基本上不會到普通監獄,反而由法官直接判決或矯正當局直接移送到外役監或外役分監服刑,然而我國並非採用此型態。二為中間性處遇(intermediate treatment),亦即受刑人從完全監禁到復歸社會的階段性處遇,我國新舊監獄行刑法採之,例如現行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對受刑人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即為中間性處遇之明證。

▲台南明德外役監脫逃強盜犯張天昊,疑是因違反監所規定怕被移監而逃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明德外役監脫逃強盜犯張天昊,疑是因違反監所規定怕被移監而逃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外役監遴選問題:受刑人尚未穩定、累進處遇降級、罪名放寬、累犯都可去外役監

由於是中間性處遇,受刑人一定要在普通監獄監禁一段時間後,始得獲得遴選資格,遴選至外役監獄。然而,在過去十餘年間,我國外役監獄之遴選,發現以下幾點趨勢:

一、受刑人在普通監獄的時間愈來愈短,代表各類型教化矯治措施都沒有進行或尚未完成,甚至受刑人的行為穩定性、社為支持程度尚未評估有無成效,就遴選至外役監,造成受刑人外出工作或返家探視後,不回監獄之風險過高。

二、累進處遇的級別從二級降到三級,表示受刑人不用表現過於良好,就有機會到外役監,讓表現良好、足資獎勵性質的外役監,蕩然無存。

三、罪名從嚴格走向放寬的現象,過去僅開放幾種類型的罪名,但2020年竟因為外役監收容人數過少,開放了罪名,遂導致去年八月殺警案的林姓兇嫌以及這兩天被媒體披露的易姓兇嫌,都是這個罪名放寬下的受惠者。

四、最後,連部分累犯都可以去外役監。累犯,不管是不是六個月以上或以下,這種自己都不給自己機會的人,法務部矯正署也給他去外役監了,出事了,社會並不會給法務部矯正署任何機會。

因此,正本溯源,就是要修改外役監條例,限縮遴選條件,不得再讓累進處遇級別過低者、重大暴力罪名者以及有累犯者再次遴選至外役監獄。

▲▼法務部長蔡清祥回應,外役監條例修法問題。(圖/記者吳銘峯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明外役監條例修法。(圖/記者吳銘峯攝)

修法草案 公共秩序安全危害者可至外役監 外役監遴選門檻仍過於寬鬆

而目前有關法務部送至立法院的外役監條例修正條文第四條,筆者進行比對後發現,可能因為其他民間團體的意見,讓目前的遴選條件中,門檻要件仍然過於寬鬆:

一、可申請的受刑人條件從原來入監執行逾二個月為基本門檻,提高至應執行徒刑初犯為三分之一、累犯為二分之一的門檻,確實比原來的條件提高許多;然可申請受刑人原來累進處遇達三級即可申請修正至遴選外役監後一年內符合假釋之資格。換言之,雖然修正條文並未列出累進處遇級別,但了解矯正法規與實務運作者即知,受刑人申請假釋的條件之一就是累進處遇達二級以上,亦即修正條文仍是指累進處遇達三級之受刑人可以申請外役監,只是從現行條文剛晉升三級可申請延長至已晉升三級達一段時間、接近二級者始得提出申請,此一部分仍建議需在普通監獄服刑已逾二分之一(或累進處遇已達二級),讓受刑人在普通監獄接受較完善的教化處遇,經評估行為穩定度與社會支持較佳後,始得申請至外役監。

二、可申請受刑人的身心健康且適於外役作業之條件,修正為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無危害者,此乃回應外界對於相似去年台南殺警案之林姓兇嫌這般具有暴力攻擊前科或傾向的受刑人,減少被遴選的機會。此一部分建議法務部矯正署應該建構相關暴力風險評估量表,於受刑人提供申請時一併提交給外役監遴選委員會作綜合評估參考。

至於為杜絕台南殺警案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以及預防對於社會安全有危害之可能性,修正條文增列重大暴力犯罪(包含觸犯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發起、操縱與指揮組織犯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違反保護令者)和具有高逃亡犯罪(包含最輕本刑十年以上、刑法特別犯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五年以及假釋中再犯罪者)。此一部分筆者頗為認同,這樣可以讓具有暴力性之受刑人更難有機會遴選制外役監。

此外,針對目前在外役監的受刑人,筆者亦曾在會議中呼籲,要針對渠等進行一定程度的行蹤掌控,以讓民間企業主以及一般民眾獲得安心,因此,外役監可以要求外役出工受刑人配戴電子手環一段時間,視其表現良好程度後,予以解開;然而返家探視,則必須強制要求佩戴電子手環,透過行動裝置系統掌控外役監受刑人在外行蹤。此一部分法務部日前已發包二千萬元採購電子手環,針對明德外役監返家探視的受刑人進行電子手環之配載,目前本採購案已由遠傳電信得標,相信在下半年即可看到明德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時配戴電子手環之光景,若實施成效不錯,法務部計畫明後年陸陸續續推動其他外役監。另外,據了解,矯正署目前已根據法務部政策,採取委託研究案的方式,考察其他國家外役監制度的遴選指標與淘汰制度,以優化我國外役監遴選制度。

▲▼電子手環,電子監控設備,GPS手環,外役監監控設備,收容人手環,受刑人手環,返家探視手環,返家探視監控設備。(圖/記者吳銘峯攝)

▲法務部將在外役監試行讓外役監受刑人攜帶電子手鐶,受刑人返家探視時仍被監控。(圖/記者吳銘峯攝)

亡羊補牢 改革外役監 添購電子手環

去年因為南警被殺案,讓外界有機會檢視我國外役監制度,包含遴選門檻過低、以及管理機制的鬆散進而釀成大禍。法務部在第一時間也負起責任,儘速亡羊補牢,召集數次會議,提出外役監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今天又因為星二代殺警的兇嫌易姓受刑人遴選至外役監,再次引起社會大眾對於外役監修法與改革的重視。筆者遂利用此一機會,說明外役監的學理以及在我國的定位,接著對於當前在立法院的修正草案,提出一些不同的修改建言。

最後,然仍要肯定法務部在過去一年時間對於外役監獄制度改革的努力,除了提出修法外,還斥資添購電子手環以及進行國際外役監遴選制度與淘汰標準的委託研究案,這些作為或許仍趕不上外界對於法務部改革的殷殷期盼,但在此同時,法務部也更要廣納建言,更加精緻化外役監的改造工程,以打造外役監成為典範受刑人的監獄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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