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黃子佼因持有2,259部兒童與少年性影像、受害人高達35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震驚社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2024年底,黃子佼因持有2,259部兒童與少年性影像、受害人高達35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十萬元,震驚社會。那是一份法律沒能擔起應有分量的判決:行為人無悔意、未和解、持有大量影像,卻因法律規定「一年以下徒刑」的上限,再怎麼從重也無能為力。案件經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進行二審審理中。
在這起案件中,黃子佼被依修法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判刑,罪名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光看條文,這確實是一項刑罰規定得很清楚的罪。
但問題是,這條的法定刑最高只有一年以下,也就是說,不管持有的是一部還是兩千部,只要沒拍、沒賣、沒傳出去,就只能用這一條處理。而這一條,最多就只能關一年,還有很大的機會易科罰金、免於實際服刑。
但在數位時代,「持有」本身早已不是單純個人行為,而是整個黑市流通體系的一環。一個願意付費下載、分類保存、反覆觀看的人,實際上與供應端有著間接但清楚的共犯性質。而當這樣的行為被納入僅一年以下的刑度範疇,司法自然無法施以重罰。
但現在,這一切有了新的改變。立法院於113年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無故付費購買、觀覽或持有兒少性影像」明確規範為重罪,法定刑直接拉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如果黃子佼的案子發生在修法後,他恐怕早就難以脫離牢獄之災。
一、「持有影像」也是犯罪? 是的法律早就規定
過去社會常有一種誤解:沒有製作、沒有散布,只是「自己私下看」,為什麼構成犯罪?這種觀念忽略了數位時代的殘酷事實:每一部兒少性影像的點閱、下載與儲存,都是一次對被害者的再次剝削。
此次《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清楚指出,只要無故且付費觀覽或購買持有影像者,就屬於主動犯罪行為。這裡的「付費」,不只是交易的證明,更是對非法市場需求的助燃。
法律不再容許這種「消費而不問來源」的假裝無辜。這也正是黃子佼案的警示意義:他就是那個出錢買影像、維繫整個黑市供需鏈的人。
而現在,這類人將不再受到「一年以下」的保護傘,而是被納入實質處罰結構,並可能面臨實際入獄的後果。
二、修法的關鍵突破 從補破網到主動防堵
我們必須問的是,這個罪本身的刑度設計,合不合理?對比他所持有的影像數量、受害者的年齡(10歲至17歲)、影像中清楚可見學生證、制服、社群資料…這些細節都代表:這些影像是高度侵害隱私、極度剝削的性內容。
法院判決書中提到,被告並未悔改、未認罪,也未與受害人和解。但就算如此,也只能判八個月。為什麼?因為法條的上限就是一年,判得再重也超不過這個數字。這正是所謂的「法律天花板」:不是法官不想重判,而是法律設計得太保守,讓法官沒有更多的空間。
如果這樣的行為都還屬於「輕罪」,那社會如何對孩子說,我們有盡力保護你們?
這次修法不只加重刑責,更著眼於防堵性影像的流通與再次受害,導入多項具體制度,包括:
(一)數位鑑識資料庫:由警方建立受害兒少的影像特徵比對資料,減少偵查時對受害人反覆訊問,降低二次傷害。
(二)即時網站管制權:若有網頁涉及兒少性犯罪內容,政府能在「找不到業者」或「急迫危害」時,即時限制讀取網站,封鎖非法散布。
(三)科技巡查機制:主管機關可主動使用科技技術在網路上追蹤疑似犯罪頁面,不再被動等待檢舉。
這些新機制讓「受害者保護」不再只是口號,而能具體反應在制度中。例如,未來若再有類似黃子佼這類「大量收藏者」,警方就能直接以影像特徵比對確認案件事證,不必仰賴受害人親自出面指認。
三、「只是持有」 真的不嚴重嗎?
你可能會想「他又沒拍、沒賣、不就是自己偷看嗎?」但在這個數位時代,每一個下載、觀看與收藏的動作,都在告訴這個犯罪市場:「這些影像有價值,有人願意買。」
而這樣的「需求」,正是製作兒少性影像的根本動力。黃子佼不是唯一的消費者,但他是其中之一。正是這樣的行為,維持了整個性剝削市場的供需關係。如果沒有人下載、沒有人願意花錢,這個市場根本無法存在。
法律明確指出,持有本身,就是對受害兒童的一次再次傷害。這些孩子不僅在拍攝當下被剝削,未來每一個影像被觀看的瞬間,他們的傷口都被重複撕開一次。
▼法律明確指出,持有本身,就是對受害兒童的一次再次傷害。(圖/視覺中國CFP)
四、為什麼創意私房會員名單沒有公開?
在黃子佼案件中,檢警查扣其所持有的非法影像來源,追溯出網路論壇「創意私房」,但至今未見公開會員名單,常有人提出「法院不是應該公開裁判書嗎?」的質疑,這確實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所有裁判書原則上必須公開,且依第2項,自然人姓名亦應揭示。然而,這項規定僅適用於已經完成審理、形成裁判的個案,換言之,只有進入司法程序並有判決結果者,才會出現在公開判決中。
然而,若未對被告起訴、仍處於調查階段的名單,屬於檢調機關內部偵查資料,則不適用該條文公開原則,轉而適用《刑事訴訟法》下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因此,創意私房其他會員是否為刑案被告,成為「名單是否公開」的關鍵分水嶺:若未進入起訴程序,自然不會有裁判書,也就無從談公開。
因此,只要會員被起訴並有判決產生,姓名就應公開,除非涉及特別保護法規(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另有規定而須匿名。從法理上看,會員名單若日後進入法院判決程序,依法就不應被集體隱匿。
反之,若名單僅停留在檢方掌握階段,除非偵查終結並進入訴訟,社會仍難以透過裁判書機制取得名單資訊。因此,不是法律不讓公開,而是司法程序未走到「可公開的那一步」。
在目前法制架構不變的前提下,「加快審判進度」確實是一項值得推動的具體作法。理由如下:
(一)避免社會疑慮與信任崩解:越晚判決、越晚公開,越容易讓社會懷疑司法是否消極或選擇性辦案。
(二)促進公益:越快判決,就能越快依法公開判決書內容,釐清社會關注的真相,也能讓真正涉案者承擔應有責任。
(三)防止證據保存風險與偵查遲延風險理: 兒少性影像相關案件牽涉大量數位證據、跨境資料,若拖延過久,將影響證據保存與公平審。
因此,我們可以主張「提高效率」,但不能放棄「程序正義」。最理想的狀況是:檢調單位投入更多人力辦案、法院優先審理重大兒少性剝削案件、政府設置「數位性犯罪專案法庭」等制度性改革,才能同時兼顧效率與正義。
五、我們的法律 是時候跟上社會的正義了
黃子佼案引發的民憤,其實不只是對一個人的憤怒,而是對整個制度的焦慮。當人們看到犯下極度令人不齒的行為者,最終卻可能「不用坐牢」、「寫悔過書了事」,那是一種對法律信任的瓦解。
但法律的進展往往需要沉痛案例作為轉捩點。這次修法,正是社會憤怒轉化為具體改革的證明。未來,這樣的案件不再只能用「道德譴責」處理,而是有一部真正可貫徹正義的法條作為後盾。
我們要的,不只是八個月的判決,而是能防止下一個受害者的未來。黃子佼案的發生,提醒我們,兒少的保護從來不能等到傷害發生後才開始。讓我們重新問自己,在保護兒童這條路上,我們還能做得更多嗎?
▼黃子佼案的發生,提醒我們,兒少的保護從來不能等到傷害發生後才開始。(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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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我們要的,不只是八個月的判決,而是能防止下一個受害者的未來。黃子佼案的發生,提醒我們,兒少的保護從來不能等到傷害發生後才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