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是假象

吳景欽

台灣又爆發餿水油事件,民眾要求重罰的呼聲再起,只是從這幾年的幾波修法來看,對食安問題所採取重刑政策,卻存有諸多的障礙。

台灣在經歷塑化劑、毒澱粉、假油、假米等事件後,立法院已逐步修法來加重刑責。而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針對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未經許可之物,刑度已提高至五年以下,致與刑法的詐欺罪相當,亦得併科八百萬以下罰金。而若違法添加有害人體物質者,依同條第2項,不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又若違法添加有毒物質致死或致重傷的結果加重犯,最高甚至可處以無期徒刑。而對法人及其代表人,亦採取兩罰主義,即得科以相對應的十倍罰金,以期有效嚇阻食品犯罪的產生。

只是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每次的修法就只有亡羊補牢的意義,況且,所謂加重刑罰,真的算重嗎,也有很大的問題在。如以不肖食品業者動輒百萬、千萬,甚至上億的利潤來說,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罰金上限,多僅為數千萬的情況下,就顯得不成比例。更慘的是,若食品犯罪被判有罪確定,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刑事處罰優先原則,則原先衛生主管機關連續開罰,致可能動輒上億的高額罰鍰,也將一筆勾消,反使犯罪者因此享有暴利,致暴露出所謂重懲、重罰,恐只是一種假象。

此外,食品危害事件乃須有上、中、下游廠商的連結,但這些中、下游廠商,即便為追求成本極小化,而有貪小便宜之心,卻難稱其有與上游廠商為犯意聯絡之意圖,致無以共同正犯論定。更扯的是,某些知名的食品企業,於事件爆發後,立即向上游業者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以來證明自己的無辜,則這些企業體在牟得暴利之餘,不僅無庸負擔法律責任,更可能經由法院認證,讓其由加害人變成被害人,實讓人無言以對。

更值關注的是,當民眾向這些食品大廠提起求償訴訟時,不僅得面對當事人的地位差,還得面臨資訊不對等與舉證的困境。尤其是在每次食安事件爆發後,衛生主管機關都火速公布這些違法添加物,不會對人體造成立即傷害的訊息。如此的作為實讓人懷疑,主事者到底是為了人民健康,還是為卸責、抑或是只為食品大廠的聲譽著想。更糟的是,此等的訊息公布,亦會被這些企業於訴訟上拿來作為無害的護身符,反使得消費者的求償更陷困難。

也因此,對於此次餿水油事件,故須對廠商為最嚴厲的法律究責,但身為主管的衛生機關亦難辭其咎,不僅須由檢察官開啟瀆職罪的調查,人民更有權集體向國家請求賠償。若不如此,本次食品安全危機,肯定不會是最後一起事件。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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