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針對香港未來特首選舉,中國人大常委會於日前確立具體框架,並完全否定由公民提名人選的可能性,致使民主人士發起佔中行動。而從香港民眾爭取民主的颠簸過程,也突顯出所謂一國兩制,不過就是虛幻一場。
讓人詫異的是,身為世界第一個民主國家的英國,於統治香港百年期間,卻未曾在此地域實現過民主,而是到了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於1992年上任時,才進行政治改革以加速民主化的腳步。惟此舉措不僅為時已晚,亦引來中國強烈抗議,並認為嚴重破壞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更有為1997年香港回歸後,英國想繼續影響,甚至干預香港內政鋪路的痕跡。也因英國殖民期間,未能促成與造成總督與立法局普選的事實,則中國對香港所謂五十年不變,即一國兩制之承諾,就不包括民主制度的落實,這也完全反應在香港基本法中。
▼香港佔中行動,全球民眾紛紛聲援。(圖/取自香港獨立媒體網授權使用)
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即一般所稱特首的選出來說,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1項,即明文可由協商,而非一定得由選舉產生。而根據同條第2項,雖言明特首普選乃最終目標,卻設下了諸多前提要件,即關於普選辦法,必須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來規定,且最終要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些實施的門檻,不僅語焉不詳,亦讓中國握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與時間,就算最終實現普選,也仍須由提名委員會來進行提名,以藉此篩選與剔除所謂不愛國的人士,如此的選舉,當然不可能是真民主。惟由於此原則被規定於香港基本法裡,則任何違反此框架之修法建議,如自由參選或退而求其次的公民提名等,皆會被中國當局斥為是違反香港最高位階法律的主張,實顯得相當諷刺。
總之,受限於香港基本法的先天限制,任何走向特首直選與立法會全面普選的建議或修法,都會被具有最終解釋權的中國人大常委會,以違反基本法為由來否定。若欲根本解決此問題,就須去除基本法的障礙與框架,只是此法雖被稱為是香港憲法,但很悲哀的是,其制訂與修改權限卻非在香港人民手中,而是歸屬於中國人代會。則在中國未有普選的情況下,何能讓香港實施真民主,致讓其享有「超國民」的待遇呢?也因此,所謂一國兩制,其重心乃在一個中國,而非兩種制度的並行不悖。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