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刑,畫虎不成反類犬?

作者/伊莉(前成大醫院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成員)

學界及人權律師界一直秉持的理由,常見的,因為司法審判結構的漏洞導致冤獄時有所聞,猶記江國慶冤案等等。當年江是因軍審速審速決,過程不講求程序正義與證據認定浮濫,但現在軍審法已廢。而真正不該死的也一直發回更審,不至於被判死(是正常人,哪個法官希望自己輕易動用公權力殺人,一定是罪證確鑿且侵害法益甚鉅)。死刑目前還存在在我國刑法法典裡,應該是要求法官審理案件採揀證據要更縝密、判死須更謹慎;而非一昧要求廢除死刑方符歐美先進國家潮流,這樣的執著恐怕有些令人不知所云。當然不是為了匡正社會風氣,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法官要判死,務要求嚴守證據法則與保障當事人程序正義等等審判準則。但即使死刑,犯人一旦證明冤獄,其或其家屬還有賠償金可領,反觀那些無辜被酒駕撞死、倒楣走在路上被刺殺身亡的人,死刑被告還可以請律師生死辯,誰又給過那些被害人求生的機會?社會唯一能夠彌補這些人的就是避免事情再重蹈覆轍,有些人實在有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不必要拿高尚的廢死普世價值作口號,卻將現實生活人們的身命安全當賭注,去豪賭這一把。

那些加害人如無資力 (即使留他在世上彌補他也不可能求上進或賺到什麼錢)只要兩手一攤,導致家屬在審判過程中受盡折磨,還要為他法庭上強辭奪理之詞受盡活罪。法律不該只汲汲營營一造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價值都同等重要,不是自己學什麼什麼就是最重要的,這樣很鄉愿也很可悲。司法界不該是不可一世、閉門造車的象牙塔,理論固然是學問堆疊必須或為得出結論不得不使的,但用在人身上的實務作法,必須應該是講求公義的。對於罪證確鑿的現行犯,要不要原諒你是你跟上帝的事。社會大眾與被害人並沒有義務要忍受你所製造的社會隱憂。

回到死刑廢黜的議題,其實,筆者並沒有因為這幾次的事件認為一定要情緒化批判廢死聯盟,但我認為廢死聯盟的理由必須要更充分…國內提倡廢死是因為馬英九總統任內簽署了兩公約,認為是普世價值與引進西方那一套,但我們東方有特殊的民情與歷史背景,實在不能完全不去考慮,不考量國情、民情,西學東漸的後果,部分人囫圇吞棗信奉西方的普世價值,而忘了東西方存在著民族、國情甚至信仰的差異性,實在畫虎不成反類犬,就跟我們的改得不倫不類的高中課綱如出一轍。

●作者伊莉,前成大醫院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成員,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制科人員、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班。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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