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裡的火災」 政府管制的界線



作者/鄭宗義(服務業)

八仙塵爆悲劇之後,許多輿論要求政府加強管制,但真的要讓政府的管制無限擴充嗎?

八仙塵爆慘案,主因是活動主辦業者呂忠吉罔顧公安。但場地八仙樂園未取得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同意,就逕自違法分租遊樂業設施給他人,而且舉辦與營業項目不符的活動,未盡場地善良管理人責任,也是原因之一。

於是很多輿論聲音要求政府負起責任,要大型活動事先提出公安計畫審查;對於沒有提出申請的活動,即使沒有人檢舉,也要主動出擊去抓去罰;還要政府落實緊急救難演練,要求演練內容能涵蓋每一種緊急狀態。

只是,緊急避難演練,是針對場所公眾出入場所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況去模擬演練。但全世界有哪個戶外水上樂園或游泳池,曾經去演練游泳池裡發生500人燒傷的火災?我們會依照10年或50年不同的防洪頻率去設計防洪建設,但我們真的要為了千百年一遇,甚至從來沒發生過的情形,例如彗星撞劍湖山或外星人進攻高雄港,把有限的資源用在這些演練上?

另外,在私人場地,政府可以隨意進去查活動嗎?這次八仙是營業場所,還有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有法律授權可以去稽查。但如果活動是在非公眾出入的私人場地,若無污染、犯罪、或災害正在發生,任何政府機關都是不能隨意進入的,這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我們真的要放棄嗎?

至於大型活動事先提交公共安全計畫給主管機關審查,應該是有必要的。但何謂大型活動?多少人以上需要事先審查?10個人在家裡撒粉開彩色趴需不需要事先審公共安全計畫?330大遊行幾十萬人,可以不送公共安全計畫事先審查嗎?如果需要送,那好不容易變成報備制的集會遊行,是不是就又變回審查制?

這麼大的災難,大家都想起身貢獻己力,但關於制度的修改,還是要嚴謹以對,不能因為舉國同悲的情緒,就無限上綱到讓守法的人望之卻步,打垮全部商業活動及就業機會;更不能無限上綱到讓制度的修改,侵犯了憲法保障的國民基本權利。

●本文作者鄭宗義,現職服務業。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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