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黨/假日加班工資加倍,領得到嗎?

作者/勞動黨

假日加班工資加倍,領得到嗎?台灣有史以來最值錢的解釋令,劫勞工一千億送給資方!

中秋節這個民俗大假,還是有很多人要上班,除了我們一般看得到的服務業工人之外,還有很多採輪班制的工廠工人,也都無法放假。按照勞基法39條,例假日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可以現實中有多少工人可以領到加倍發給的工資呢?

所謂「加倍」,原來的意思是:如果你月薪3萬,日薪就是1千,那麼若假日加了一天班,就應該多領2千,該月可領3萬2的薪水。

可是,根據1998年勞委會的一紙解釋令,上述的例子,只要發1千就可以了。
勞委會的意思是,原月薪裡已經包括了1千元的假日薪資,所以再發1千就可以了。

這個「加倍」的意思,到底是含原來的1千,變成2千,還是不含原本的1千,再加發2千,若就文字本身來看,也許有模糊之處。

但我們必需指出在1998年這紙解釋令(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之前,勞工是可以領到真正的兩倍工資的。

我們再從法理上來看,加班費加成或加倍的理由,一方面是因為加班會額外增加工人的疲勞與緊張、侵佔休息時間;二方面也是希望透導資方不要老是讓工人加班,讓工人過一個正常的生活(正常工時以外的時間盡量少加班)

▼百貨公司的從業人員,經常需要在假期上班。

我們應該注意後者的理由。舉例來說,一個工人月薪3萬, 即日薪1千。可是實際上一個工人每月工作約20天。所以,若以實際工作的天數來算,日薪是1500元。如果,老闆讓工人假日加一天的班,只要多付一千(按勞委會的解釋令),對資方來說太划算了。

這就變成了鼓勵資方加班(減少新增雇用)。跟立法宗旨不符。所以,顯然勞委會的解釋令違反原立法宗旨。

關於加班費加成的規定,在「國際勞工組織」(ILO)協約第1號、第30號、第31號、第61號等都有規定,也因此,它是一個國際上共同採用的規定。但沒有那一個國家像台灣這樣以一紙解釋令曲解其核心內容。

我們有850萬勞工,如果每人每年被吃掉一天的假日應加倍的工資1000元,一年就被吃掉85億,1998年到現在共17年,說一紙解釋令吃掉了1000億加班費,一點也不為過。

我們勞動黨主張,這紙從藍到綠再到藍執政,一直適用的解釋令,應該立即廢止,讓工人可以真正領到假日加倍工資。

●作者勞動黨。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