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偵破陸軍士兵共諜案。(圖/翻攝自劉宏恩臉書)
文/劉宏恩
日昨多家媒體報導了「高雄地檢署指揮偵破陸軍士兵共諜案」的新聞,甚至使用了「海軍飛彈誤射後,再爆陸軍共諜醜聞」的聳動標題。但是看了相關報導的影片及照片之後,我覺得這不僅是陸軍的醜聞,更是「憲兵隊」的醜聞,是中華民國法治人權的醜聞。
不知各位看到這張憲兵隊喜孜孜提供的破案新聞畫面,會不會感到非常痛心!過去在戒嚴時期,這種把嫌犯當作「物品」跟其他證物一起「展示」給大眾觀賞的「破案新聞」,天天有之,國家威權當然要透過這種方式來經常震懾人民,順便讓檢警憲調好好邀功,哪裡管你只是個「嫌犯」,未來連是否能夠被起訴都還不知道,更懶得管你最後可能被判無罪。
解嚴以後,經過二、三十年台灣社會的人權法治教育,我們原本以為這樣的事情已經只會在對岸看到了,但是今天卻仍然活脫脫在台灣最現代的都市中看到。
事實上,當我跟對岸的朋友提到此事,反而被他酸:「其實我們這邊現在也沒有了,沒見到新聞發布會上公安會把疑犯當作物件綁出來『展示』的。這你們寶島才有。」雖然我忍不住酸回去:「目前我們這邊也沒有你們那邊的被告被『安排』上電視痛哭『認罪』的奇景,希望未來也永遠不會有。」但是酸回去之後我一點都沒有覺得「贏了」,而是對於台灣的法治人權竟然淪落到要跟對岸一起比爛,感到悲哀莫名。
更覺悲哀的是,早在1999年我還只是個法學院學生的時候,就曾經在媒體投書一篇「是辣妹發飆觸法?還是警方與記者侵權?」的短文,其中有著底下的段落: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白規定「偵查不公開」,但我們在收看電視新聞,卻不斷有著一幕幕熟悉的野蠻畫面:警調單位逮捕到某嫌疑人,隨即公開宣布破案,並邀集記者前來採訪拍照,而嫌犯則低著頭,雙手橫持大幅白布條,上書「某某分局偵破ΧΧ案嫌犯○○○」,像籠內的動物般供攝影記者大拍特拍。如果有嫌犯不願被拍,低頭閃躲,甚至我們會在電視鏡頭看到一隻警察的手硬生生的把嫌疑人的頭給「揪」起來,「方便」記者拍照。
▲對岸已未見公安會把疑犯當作物件綁出來「展示」的。(圖/溫州網,翻攝自劉宏恩臉書)
此種作法明顯違反人性尊嚴及刑事訴訟法前述規定,直接不法侵犯嫌疑人的自由權與隱私權,與中共文化大革命時,群眾將「反革命份子」戴上高帽、掛上狗牌遊街的行徑,簡直同出一轍。
如果公權力不但不遵守祕密偵查的規定,甚至公然主導或介入,強迫嫌疑人接受採訪攝影,這已經明顯觸犯刑法第三○四條的妨害自由「強制罪」。但數十年來,此種公務員明顯違法,在法治國家不能容忍的野蠻作法,竟然從未受到追究;應該主動偵查犯罪,且一併注意嫌疑人有利不利情狀的檢察官,如同對之默許縱容,實在不可思議。」
我實在沒有想到,都已經事隔十七年,類似的新聞畫面竟然還會再出現,此等法治倒退現象,實在令人痛心恐懼。尤其我們可以看到憲兵隊人員是喜孜孜地接受媒體採訪,提供把嫌犯當「人肉道具」做展示的畫面,這更是讓人不禁懷疑:近年來被大幅縮編的憲兵系統,是刻意想要炒作此一其實層級極低的「小兵共諜案」來邀功自己的存在價值。
只不過,憲兵系統前陣子才剛經歷「濫搜白色恐怖文件買家」的形象傷害,如今又違反法律規定與人權將偵查中的嫌犯銬起來「示眾」,你們當真不怕跟軍法系統的結局一樣,一再自傷公信力到最後讓自己被廢除司法警察身分?
最後,我想對高雄地檢署喊話一下,你們的機關銜名和多位檢察官大名被這張「破案新聞」照片後面的「邀功大字報」寫在最醒目的位置上呢,你們會覺得開心嗎?還是覺得自己的名聲連同中華民國法治一同被侮辱?
不只如此,為了自清憲警人員這樣做並不是你們授意或默許的,也為了台灣法治人權進步,可否請你們依法追訴憲警人員因此觸犯的刑法304條強制罪,以及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與行政責任?請問我國嫌犯從何時開始有義務被迫接受此種公開羞辱?執法人員公然違法,還喜孜孜邀功不以為意,此風可以長嗎?
●作者:劉宏恩,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本文不代表報社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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