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應詳實及正確,以免偏頗或失真而造成新聞當事人二度傷害。(圖/達志/示意圖)
每當媒體報導司法判決結果,媒體主筆者多是以自身理解範圍來摘取報導內容,先天性就不能期待完整如實報導,因此,片斷的摘取判決內容,如果沒有精準的掌握整份判決的前後論述,受限於媒體主筆者個人解讀,該報導就很容易偏離判決本意。
以日前吵得沸沸揚揚的「師鐸獎校長性侵7歲姪女」一案,部分媒體未經查證卻報導「法官認定合意輕判」,更激起民眾對於法官及司法的不信任。其實,法院對於性侵案件判決,依法原則是不公開判決內容的,因此,當此則媒體報導一出,輿論隨即而生,一般民眾當然可以提出質疑,但評論者則應具備相適應的法律專業,同時在做出評論前,也應該審閱過整份判決,否則,何以評論!又如何指引正確!
當然,若是檢察官對於本件判決不服,自可循上訴途徑由上級法院來審視此一判決是否得當,實在不恰當也不可以直接以此報導為依據,逕下結論指責法官。何況,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是否也存在檢察官與法院同一看法見解的情況呢!
然而新聞報導一出、鄉民鍵盤四起,在未能得悉事實全貌下,單方的疑問、質疑、批鬥、改革聲浪漸次崛起,又嘎然而止,淺薄評論文化無助於促進法治進展!
還是要嚴肅提醒,本案判決內容並未公開,無論何人實在無從為適當評論,縱使審理本案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有發布新聞稿說明,也無法從此新聞稿內容一窺判決全貌。
再者,媒體輪番報導也間接使得本案之被告、被害人逐步曝光,損及被告無罪推定原則的訴訟人權保障,也可能使得被害人遭受媒體迫害隱私。多年後,此一時的新聞素材將成為綜藝八卦節目的片段,將引發侵犯個人隱私的危害。
有關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規範衝突,若不符社會普遍認知與期待,主管刑法法規之法務部本即應提出刑法修正案,以符全民付託;若有認事用法違誤之判決,檢察官當積極善盡其法律監督者的角色,而除法定救濟途徑以茲糾正外,司法院也應依法考核法官適任性,方是本案後續觀察之重點。
其實,各界都很清楚,無論是從媒體報導偏頗或鄉民輿論哄抬的現實,不就是出自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信信賴不足、法治常識欠缺而生。長期以來,不盡正確的司法偏頗訊息,透過媒體報導轉化人民自身經驗累積,不免積非成是,確也成為邁向全民法治的隱憂。
司法改革的目標,是要高舉人權的旗幟,將現有不足欠缺的法制面完整建構,而非基於片段理解報導所衍生的司法印象,提出司法改革建議,而類此司法改革建議,可能從來就不是司法改革的良方策略。
●楊智綸,中理律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刑法分則研修小組研究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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