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雨/電腦修圖算「臨摹」?柯P摔出版權爭議



▲業者潮T上的圖案特徵,與原照片完全符合。(圖/林敬旻提供)

文/及時雨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在台北田徑場上,與世大運選手一起體驗新跑道時摔了一個倒栽蔥。網路上立刻出現各種天馬行空的改圖,更有業者趁機推出「永不放棄柯文哲跌倒潮T」販售,製造了滿滿的話題。

然而,你知道這張「柯文哲正面跌倒」照片的攝影者是誰嗎?恐怕連柯文哲本人也想不到,他這一摔不但摔成媒體頭條、摔掉川習會的關注度,更摔出了「軟體修圖算不算創作、臨摹」的版權疑慮

「比照4個特徵通通一樣,他好意思說是自創?」這張柯文哲正面跌倒圖的攝影者林敬旻,不滿意自己好不容易等到、拍到的照片就這麼成為業者衣服上的圖案,還拿去販售營利,沒有知會他一聲。「網友惡搞P圖我都沒意見,但要用本人照片進行再創作接著商用販售,這我就看不下去。」而當業者收到攝影師的抗議後,竟直接告訴攝影師「若有疑慮請直接提告」:

「如果你有任何覺得受到侵害的部分,請你到高雄地方法院提告,讓法院去做審理。依我方的認知,這只是單純Kuso這一個新聞案件,請你不用小題大做。」(這是業者法務給攝影師的訊息)



▲透過軟體、將照片變成色塊Logo,3分鐘就能完成。(示意圖/及時雨提供)

這個案件後續發展如何,這邊暫且按下不表(文末有解答)。但在雙方的對話當中,你可以很明顯的發現:業者的法務似乎完全不擔心被告。究竟,業者是哪裡來的底氣,直接拿別人的照片用電腦修圖,算不算「侵害改作、重製權」?網路上出現了多種不同說法的辯論。

有批踢踢鄉民翻出了一篇由章忠信所寫的文章,標題為「依照片畫圖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拿台南地方法院94年的「鳥類圖鑑」最終判無罪的案例作為佐證,認為林敬旻攝影師是告不成的。

如此一來,是否意味著攝影師辛苦拍到的照片,從此以後都不被保護了呢?只要有心人士花3分鐘,將照片透過電腦軟體Photoshop以及Illustrator「截圖、去背、加亮度對比、調色、描邊」,攝影師的心血結晶就這麼被無情掠奪,還無處申冤?

當然不是。

這邊有幾個重點,我試著列舉出來: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照片」本身,而不是「照片中的內容」。

二、必須特別注意「改作的方式」,究竟是電腦繪圖還是手動繪圖?

三、改作的作品,是「從零到有」,還是「直接拿來原有的內容加工修改」?

四、同樣的角度、同樣的畫面,該攝影師拍到的照片,是不是「獨家」?還是有其他人在同樣的時間點、同樣的位置角度,也拍到了一模一樣的照片?

上述批踢踢鄉民舉台南地院「鳥類圖鑑」案作為比喻,其實與這一次的「柯文哲跌倒潮T」案,有個根本的不同之處:一個是「繪圖」,一個是「改圖」。「鳥類圖鑒」一案,法官是以「著作權保護的是照片本身,而非照片內容」作為理由,判定臨摹繪畫者無罪;然而,這一次的案件,明顯是直接拿「照片本身」動手了!而這恰巧是著作權法有保護的範圍。

▲將業者潮T的圖案放在原圖上方,輪廓一模一樣。(圖/林敬旻提供)

從上面的照片可以很明顯發現,業者的潮T圖樣,與攝影師的照片「100%吻合」,這與「臨摹」有著本質上的不同:一個是改作,一個是創作。換句話說,業者使用「柯文哲跌倒」作為潮T的主題,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攝影師也並不具有「柯文哲跌倒姿勢」的版權;真正的問題,出在業者直接拿原圖做修改,輪廓100%與原圖雷同。這時,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這是「手工臨摹」,還是「直接拿原圖做修改、重製」了。

更別提,即便是「鳥類圖鑒」一案,法務部調查局也有將畫作轉為電子檔,拿來與照片重疊比對的行為:

「法務部調查局並將原告所提供之幻燈片掃描轉成電子圖檔,與被告所繪製之電腦檔案,利用影像處理軟體,作水平翻轉版面、調整大小、旋轉角度,使身體部分接近一致加以重疊比對,亦認兩造圖象仍有多處細部特徵不同,已如前述,尚難認為有重製再現原告攝影著作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智上字第7號)

由此可見,電子檔「重疊比對」本來就是法院判斷是否重製的依據之一。

臨摹照片的行為本身是無罪的,但直接拿原圖做修改,卻會侵犯到照片拍攝者的改作權。目前這個案件最新的進度是,業者打算跟攝影師和解,在臉書發道歉聲明後,修改潮T上的人物姿勢重新上架,攝影師也欣然接受這樣的做法。

攝影師(或創作者)要學會捍衛自己的權益,避免心血結晶成為別人的嫁衣;希望台灣人能早日理解尊重版權的重要性,否則創作者的心血一再被濫用、扼殺,對於台灣的創作活力而言,絕對是一大傷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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