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馬好手以刑逼民合法! 修法限縮著作權刑責避免爭議

我們想讓你知道…雖然林義傑公司的行為,可能屬於合法的告訴權益,但以刑逼民的商業模式,卻不為一般網友樂見。真正的問題在於,是政府的法律創造了以刑逼民模式的猖獗。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長跑好手林義傑被台北地檢署認為涉嫌「非法包攬訴訟」,引發大眾關心。其所採取的「以刑逼民」方式,雖不可取,但卻可能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

設陷阱讓網友觸法再以刑逼民?

媒體報導提及,台北地檢署今年初起訴另一起案件的四名被告(以下簡稱「四名被告案」)。這四名被告替影視公司擔任「告訴代理人」,替其提起告訴,並由檢察官調查或起訴。這四名被告透過「設陷阱」的方式,自己將影片檔案上傳到BT,讓網友下載(下載同時會自動上傳分享),讓網友不小心落入陷阱,再進而以刑逼民,試圖和解獲得賠償金。

不過,「告訴代理人」是否只有律師能擔任?在法律上並非只有律師能擔任告訴代理人。而真正負責調查、起訴的人是檢察官。如果檢察官認為,不應該幫助告訴代理人「以刑逼民」,應該想辦法避免起訴;但若檢察官配合起訴,卻說包攬「訴訟」的人是「告訴代理人」,似乎有點勉強。

問題是,林義傑的公司是否有如「四名被告案」設置陷阱?外界不得而知。網路媒體刻意將林義傑的案情,連結到這「四名被告案」的手法。若事情為真,就是檢察官洩漏案情資訊給媒體;若事情為假,則為網路媒體穿鑿附會寫假新聞帶風向。

▲超馬好手林義傑遭搜索,涉嫌無律師執照「包攬訴訟」,20萬元交保。(圖/記者劉昌松攝)

專屬被授權人維護自己的利益

據林義傑的聲明,真相智慧財產顧問公司部分業務乃從國外影視公司取得「專屬授權」,進而對國內網友提出告訴。

如果是著作權的「專屬被授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本來就有權利以自己為「受害人」,用自己名字提起告訴,而不是擔任其他受害人的告訴代理人。此時,專屬被授權人處理的是自己的案子,而不是包攬別人的案子(並非擔任他人的告訴代理人)。這或許就是林義傑所稱,自己在為著作權人爭取權益,是合法的行為,不解為何會被認為是「包攬訴訟」。

雖然林義傑公司的行為,可能屬於合法的告訴權益,但以刑逼民的商業模式,卻不為一般網友樂見。真正的問題在於,是政府的法律創造了以刑逼民模式的猖獗。

台灣著作權刑事責任打擊過廣

▲著作權刑罰對「商業規模」的認定,必須是「出於商業利益或財務得利」,如果「非出於商業利益或財務得利」,則需要是對「著作權人之市場相關利益造成實質不利影響之重大行為」。(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立法院剛於2022年4月中通過《著作權法》刑事責任修法。該次修法乃台灣希望加入CPTPP而修改著作權刑事責任。雖然政府宣稱,我們是為了符合CPTPP的要求而修改條文;但實際上,我國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比起WTO下的TRIPS或CPTPP的要求,打擊範圍都太廣。

CPTPP的第18.77條僅要求:「各締約方應至少就具有商業規模之故意......盜版著作權或相關權利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刑罰。」而對「商業規模」的認定,其進一步規定必須是「出於商業利益或財務得利」,如果「非出於商業利益或財務得利」,則需要是對「著作權人之市場相關利益造成實質不利影響之重大行為」。

網友單純貪圖免費下載一部電影,並非具有商業規模。一方面,網友並非出於「商業利益或財務得利」,二方面,網友個人的下載,也不算是會「對著作權人之市場相關利益造成實質不利影響」之「重大行為」。

由於現行著作權,對網友的個別下載、上傳行為,都設有刑事責任,導致著作權人傾向對不願意花錢請律師的網友,採取「以刑逼民」模式。筆者認為,「以刑逼民」模式的出現雖不可取,但卻是政府錯誤法律上允許的「合法行為」。如今檢察官卻對這種著作權人之專屬被授權人的「合法行為」,說是包攬訴訟,可能也限民於不義。若真心想避免人民從事以刑逼民的模式,政府應該負起責任,修法限縮著作權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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