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校園霸凌,是長久的課題。學生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為保護當事人,文中案例人物均用化名。)
「大雄」就讀基隆市某國中三年級,因為有語言障礙問題,無法正常發音與他人溝通,其他同班同學也因此都不理會「大雄」,有時甚至會嘲笑、學習「大雄」的口音。某日班上數名男同學聚在教室裏一起玩桌遊,「大雄」也想參與,同學便嘲笑「大雄」「說話像智障沒人聽得懂」,民意代表兒子「胖虎」還用力推開「大雄」因而跌倒撞到頭部受傷。後來「大雄」被送到保健室,「大雄」班上的老師「野原」雖然知道「大雄」被欺負,先前也耳聞「大雄」被嘲笑,但為了保護學校聲譽,就要求「大雄」原諒同學。「胖虎」欺負「大雄」情況越來越嚴重,「大雄」也開始逃避上學。
依教育部頒「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意旨,霸凌(Bully)係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是持續重複出現在固定孩子間的一種欺凌現象,校園霸凌(School Bully)則是一個長期存在於校園的現象,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校園霸凌的類型包括肢體霸凌(如毆打、搶奪財物)、言語霸凌(如譏笑、漫罵、取不雅綽號、威脅恐嚇)、關係霸凌(如排擠弱勢同儕、散布謠言中傷)、性霸凌(如性歧視、性騷擾、性侵害)、網路霸凌(如透過網路散布謠言、肉搜)等。
一旦發現有疑似校園霸凌情形,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霸凌情節嚴重者將負擔刑事責任,肢體霸凌可能涉及《刑法》傷害、搶奪、妨害自由等罪嫌,言語霸凌、網路霸凌亦可能會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霸凌則甚至可能衍生性侵害問題,至於關係霸凌所造成影響雖看似相對輕微,但確是最普遍也最容易被忽略。
本案例中「大雄」在校園內因語言障礙遭同學排擠,甚至遭到同學訕笑「智障」及暴力傷害,屬於包括肢體霸凌、言語霸凌、關係霸凌等類型在內之校園霸凌,該校教育人員得知此事後,即通報主管機關教育局,並依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開始初步調查事件經過,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校園霸凌行為,其後啟動霸凌輔導機制,對包括「胖虎」在內的「大雄」同班同學進行輔導。
但「野原」卻未依法通報,學校亦因此未啟動霸凌輔導機制進行輔導,主管機關教育局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第100條規定,對「野原」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胖虎」和其他在場男同學的傷害行為,會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辱罵行為會構成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而會被移送少年法庭調查。
所以,同學間應該要相親相愛,而不應該有霸凌的行為。學校的師長如果發現有霸凌情形,更應該及早依法通報,進行輔導,才能避免霸凌持續發生。
●蔡正傑,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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