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瑋辰/為2千多元提告 法律問題司法解決錯了嗎?

▲▼法院、訴訟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行政機關為解決爭議往往一告再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國防部為2千多元控告自來水公司,告是告贏了,但法官在判決書中附帶一提:都是行政院轄下的行政機關和國營事業,卻無法透過協調解決,只為了2,321元涉訟,不但耗費司法資源,還損及政府競爭力。新聞一出,引發鄉民熱議,有鄉民贊成法官的說法,認為訴訟費用都不只2千多元了,大嘆行政機關行政效率差;也有鄉民認為,法官根本不懂行政體系,行政體系根本不可能為了2千多元大費周章協調,「法律問題司法解決」,既然是法律問題本來就應該交給法院去判。

仔細想想,其實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上法院,姑且不論開庭、審理所需要耗費的司法資源,光是承辦人員跑法院1次的車錢,可能都要超過2千元了,更何況還有應訴的準備、訴狀的撰寫、該跑的行政流程,既冗長又費力;但如果要出動相關行政單位協調,光是開會的成本,確實也遠超過2千元,行政流程未必也少到哪裡去。那2千多元的跨機關法律爭議,到底該怎麼解決?

其實,行政機關的法律事務部門如果運作良好,可以在機關做決定的過程中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降低訴訟上無謂的成本和風險,進而提升行政效率。機關間的法律事務部門也可以就法律意見進行交換、磋商,如果見解不同,更可以請更高層級的法律事務部門(例如在行政院層級就是法務部),來統一法律見解、解決法律爭議。如此一來,就能夠避免發生左手打右手的狀況,造成行政權的空轉,也能夠藉由行政權的運作廣泛落實在各個執行層面,確保未來不會發生同樣的爭議。即使長官換人,或政黨輪替,法律見解也是延續的,讓行政機關得以持續運作。

然而,現實的狀況是,法律事務部門在多數機關長期不受重視,不是沒有設置,就是被邊緣化,被當成拖累行政效率的部門,或變成幫長官的決定背書、甚至脫免責任的工具。在這樣的環境下,機關內無法吸引、培養、留住法律專業人才,而上級主管單位的法律事務部門也長期怠惰,無法積極統合的功能。不過,近期已有相關部會注意到這個問題,例如顧立雄擔任金管會主委後,積極要求金融機構落實法令遵循、內稽內控,甚至一定規模以上的金融機構要有獨立的法遵機構,就是從兆豐洗錢案學到的慘痛教訓。

不是「法律問題司法解決」,而是「法律問題法律解決」,行政機關內本來就有法律問題的解決機制,不但省時省力,還可以一勞永逸,只是長期沒有發揮而已。「XX部為2千多元告XX國營事業」,相信不是第一件,但有沒有可能是最後一件?我們回頭看看法官在判決書最後怎麼說的:本件其實是個非常簡單的民法概念,判決書一一詳細解釋所有的法律問題,其實是希望或許有機會提升行政效率。法官的殷殷期盼,希望不要落空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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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瑋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雲論》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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