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惡小而為之

胡文琦

媒體報導,桃園一名林姓少年於擔任便利商店店員期間,出於好意拿了總價值105元的「過期商品」和「家境清寒」的同學分食,沒想到被店長發現,氣得告他業務侵占,還要求賠償3萬元;對此,家屬表示兒子只有吃「過期」商品,事後,父母也為兒子違反「店規」到警察局向業者鞠躬道歉,卻被被店長誣賴偷了6條菸和40支關東煮,他們無法接受,決定和店家對簿公堂。

筆者知道這樣評論,極有可能是政治、道德皆「不正確」,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如果可以以「出於好意」即作為卸責無辜理由,說真的,那還要法律、規定做什麼?講白了,重點不在是否價值百元、過期與否、衛生法規甚至是人性倫常的「家境清寒」,而是,超商既然規定「不可」,少年也是在「自由意志」下成為公司的一份子,當然即有權利、義務應遵守公司的遊戲規則。

更何況,果若店長所言不假,少年違規行為「已不只一次」的話,那少年的舉措「講不聽」即更具「可議性」,準此,筆者要說明的是,此案由於雙方各說各話沒有共識,已勢必要對簿公堂來「查明真相」,惟要強調的是,在面對最基本的「是非對錯」時,少年乃至其家人、大人實不應有一廂情願的理盲與濫情行為發生,或許少年真的「其情可憫」,但仍切莫存有「惡小即可為之」的投機心態出現。

●作者胡文琦,台北,文史工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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