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依/獨立評論人。
「行動法庭」12日播出的「冤假錯案」,談到前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因法院採信與他素昧平生的污點證人證據,被判刑七年八個月,定讞且已執行完畢;但證據前後不符,乃明顯瑕疵。王隆昌如今仍在為名譽清白而尋求司法救濟,本人為法律系畢業,看完節目覺得依法理、依常理,王隆昌都「喊冤有理」,司法院不應置之不理。
不知是國人容易觸法或喜歡興訟,我國審檢人員承辦案件數量的確頗多。為了節省訴訟資源,減輕審檢人員負擔;設計了兩項便宜制度,即「污點證人」與「認罪協商」兩項制度;施行後也的確發揮了預期功能,但也預期不到,助長了一些冤案。
「污點證人」是於偵查中,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污點證人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甚至不起訴。
由於「污點證人」是犯罪圈內,容易掌握證據;所以其供訴的證據,容易取得審檢人員信任。但前提必須是污點證人有誠心,要讓審檢單位發現真實。所謂:官場多算計,商場多詭計;牽扯官商勾結的大案,污點證人就可能為了政治算計,而凐匿甲、陷害乙,或誣陷無辜之丙。所以,污點證人供訴的證據,也應詳實查證。
王隆昌一案,污點證人證詞前後矛盾。證據之人、事、時、地、物,有一錯誤即可推翻;而王案污點證人供訴之證據疑點重重且明顯。一至三審共13位法官,竟然無人察覺;是無視司法尊嚴、人權神聖?還是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算計?實在啟人疑竇。
上月17日,已連任五屆的嘉義市議員廖天隆;疑似因涉及賄選案,在研究室燒炭自殺。遺書強調非畏罪自殺,乃是以自殺明志,顯然是含冤滿腹而尋短。廖議員並不否認有一萬五千元賄選事實,但其含冤的是與檢察官的「認罪協商」,講好認罪,議員位置也不要了,但求緩刑不坐牢。可是判決下來,沒有緩刑;原來信勢旦旦説他只要認罪,就絶對不會坐牢的檢察官卻換了人,不認帳了,但他認罪卻跑不掉了。
▲廖天隆遺書。(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類似廖議員的「認罪協商」不少,因為能「認罪協商」的案子,多屬輕罪;較少人注意,也因為如此,更容易一手遮天,發生人民含冤莫白的情況。
一位年輕女性讀者,日前向我請教。兩年前,她男友出國,請她代收一包裹,她還要求自己母親問送貨人,要簽誰的名字?送貨人為了方便,要她簽男友名字,男友回國後也相安無事。但後來兩人鬧翻後,男友竟告她僞造文書。偵查中也不傳其母作證,就草草起訴,到了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證據太薄弱,檢察官要求法官不作筆録,要與她協商認罪,告訴她偵查是檢察事務官辦的,不是他的錯。如果她認罪,不會影響他考績,他保證她無罪、不會關;否則判她無罪,他會為了考績,一直上訴;讓她沒完沒了。女孩問我怎麽辦?我告訴她:認罪怎麽可能無罪?妳既然清白,要不要捍衛清白,不畏邪惡與威脅,自己決定。
我問律師同學:當今檢察官,為何會如此沒品呢?他説:有部分不肖檢察官為了省事,玩「認罪協商」有三拍花招,第一招是拍桌子,被告要求什麼?他都拍桌子説「沒問題」,讓被告簽下認罪協商。第二招是拍腦袋,被告到了法院發現不對,問他時,他拍腦袋,故作思索説:我有説過免刑嗎?第三招是拍屁股走人,換了檢察官不認帳。
懂法律又有法律人脈的檢察官,就像武功高強又先進武器齊全的高手,與毫無訓練、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協商,誰保證老百姓不會受騙、蒙冤?廖議員之死,能否讓司法單位注意到,「認罪協商」制度的不公平?
王隆昌教授一案盼能再審,不只是還王清白,更是還司法清白;不要讓「污點證人」成為誣陷證人。廖議員自殺一案,希望能提醒司法單位:努力防止可憐老百姓,被檢察官協商朦騙、設計認罪。
污點證人及認罪協商兩項便宜制度,可不是為了審檢人員便宜行事、卻讓人民蒙冤受害所設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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