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群/執業律師
長榮罷工剛剛落幕,後續衍生風波不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郭芷嫣涉Line群組放話「電爆」罷工落跑者及罷工機師的entree「加料」,雖然郭芷嫣在臉書聲明「純為玩笑話」,但是爭議卻擴大。
長榮航空報案調查,警方已正式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立案調查,桃園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專責調查,檢警9日上午開始聯絡郭芷嫣到案說明,檢警表示,長榮航空已正式報案調查,郭女行為涉及《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註一)規定,檢警將聯絡郭女盡快到案說明、釐清真相。
其實長榮大動作報警,並用這個法條,重點是在威嚇,殺雞儆猴,這個法條看起來刑責非常重,實際上不容易成立!(處罰越重的法條,法院使用上會越慎重!)
《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核心是危害飛航安全,說要在機師的飲食裡面加料,確實有可能影響飛安,但是這個是空姐開玩笑的話?還是她已經付諸行動?要加什麼料?是胡椒?還是毒藥?這可是差很多的,要注意的是,這個條文並沒有處罰預備犯,也沒有處罰思想犯,不是你想一想、講一講就會成立犯罪的!
以空姐的立場,自己也在飛機上,要幫機師加料,機師肚子痛摔飛機,大家(包括空姐)一起死,對她有什麼好處?我是看不太出來,要用LINE群組裡的一句話,認定對飛安有影響,是有困難的!
以往有幾個案例,法院審理結果都不成立該犯罪。
(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
被告向媒體表示:「我是於103年2月25日《蘋果日報》報導要炸總統府之男大生,要再度以汽油彈炸桃園機場」等語,警察接獲後逮捕人並查獲打火機甚至微量汽油,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單純撥打生命線輔導專線及前往購買汽油之事實,尚難認屬著手強暴、脅迫之手段,核與《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危害飛航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五號刑事判決:
嫌疑人使用公用電話,撥打高雄航警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匿名謊稱:「航警局嗎?我在十一點飛往菲律賓的飛機上有放二夥炸彈在那裡,差不多十一點四十五分就會爆炸」等語,法院審理後也認為不構成該條犯罪,而是構成其他犯罪。
(3)最高法院是這樣認定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危害飛航安全罪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必須被告主觀上有危害航空機往來危險或危害飛航安全之故意加客觀上有「致生」「危害飛航安全」之具體危險,才能構成該犯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號刑事判決)
上面講一堆,不是說空姐是對的,她的相關發言不符合她的職業身分,有失分寸,是不爭的事實!但是,長榮要告的法條《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要件非常嚴格,這個案子成立可能性很低!你想,打電話恐嚇有炸彈,甚至買汽油跟打火機的都不構成該罪了,空姐或機師在臉書上或LINE群組內講的話,怎麼會構成呢?
註一:
《民用航空法》第10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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