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玟/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法官楊絮雲控訴遭最高法院「分案霸凌」,爭議至今仍延燒,楊法官和其丈夫、高院刑事庭庭長周盈文大動作地在8月1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最高法院分案霸凌始末與司法院冷眼旁觀的處理方式。
從學者的角度來看最高法院的分案紛爭,這件事最有意思的地方在於,涉及法官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其目的是希望透過事前一般抽象分案規則的建立,讓案件可以隨機地分配到法官手上,避免司法行政對於案件分配上下其手。這個原則的目的一方面能夠保護當事人,避免司法行政透過分案,影響案件結果,另一方面也讓當事人與社會大眾信賴司法。換言之,法定法官原則的目的從來不是為了法官的工作平不平均。
但理想歸理想,現實的狀況是,因為案件量太大,牽動基層法官最重視的結案效率,因而各法院的分案規則,逐漸地不以維護當事人利益為最重要的目的。再加上為各法院人力等狀況不一,法院分案規則向來是由各法院法官透過法官會議制定,到最後因為法官資深資淺人數不一,法官會議中出現老鳥霸凌菜鳥,或是案件要不要合併審理,由具備司法行政身份的庭長開會決定,當事人毫無置喙餘地等狀況,也就不令人意外。
在法院分案規則的改革過程中,最難突破的一直是最高法院。在2012年之前,最高法院甚至拒絕在判決公告前,對外公布案件究竟交由哪一庭哪一個法官承辦,理由是「減少外界關說的壓力」。最高法院在當年雖然在基層法官、輿論的壓力,以及總統馬英九的支持下,廢除秘密分案方式,但最高法院究竟如何分案,外人還是難以一窺究竟。只能等從最高法院逃離的法官自爆,抱怨分案霸凌,我等才能在法官討公道的過程中,發現原來最高法院的分案有這麼多的眉角,小民只能向立委陳情,卑微地等著自身的案件排隊分案。
在法官抗議最高法院分案方式中,最高法院長年實施的更二連身條款倒是被徹底遺忘。所謂更二連身條款,出自於1991年由最高法院院長所核定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該要點第2點規定,更二以後之案件一律分由發回前原主辦股法官承辦。
最高法院當初制定這樣的規則,很可能是認為,倘若讓同一位法官主辦,對於案卷爭點比較清楚,不會因為更換承審法官必須重先檢視卷宗;或是希望把案子綁在受命法官身上,這樣最高法院的法官就無法輕率地將下級法院的判決撤銷,迴避掉爭議大或是困難的案子;或甚至是讓案件不至於每次上訴遇到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又因為其他爭點(甚至是同個爭點不同意見)再度撤銷發回,使得判決定讞遙遙無期。
從司法正義的角度來看,司法行政體系上述的考量並非沒有正當性,案件被審慎地考量,而能早日定讞對被告也有利。問題是,被告不只是希望早日定讞,更希望案件被正確地審判。對被告而言,每次上訴,都希望是由沒有定見與成見的法官對下級審的案件進行審查。倘若是由同一個最高法院法官承審,這樣的上訴甚至是之後的發回更審都沒有真正的實益,而只是由同一個法官不斷地檢查到底下級法院有沒有依照他的見解(成見)「矯正」判決而已,最高法院的這個更二連身條款因此剝奪了被告的上訴利益與更審利益。簡單地說,最高法院制訂這樣的規則顯然是為了避免法官人性的脆弱與結案的效率,上述考量雖有正當性,但是卻是以被告的訴訟權為代價 。
這個擺明著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與侵害被告訴訟權的更二連身條款,因為跟法官之間分案公不公平關聯較小,甚少在基層法官的檢討之列。善意地從多數基層法官的角度來解釋,在他們的認知裡,司改的首要任務應該是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並使法官間的勞逸公平。不少基層法官的邏輯是,只要工作負擔減輕,他們就可以拿出使人民滿意的工作表現。
本文同意案件負擔的確是司法品質的一大殺手,案件量過大,不只影響判決的品質,開庭的品質,也影響法官的健康與生活,報導文學經典《流浪法庭三十年》就曾強調此事。因此如何合理地降低法官案件負擔,是司改的基礎工程,是政治人物不容易拿來標榜司改政績的下水道工程。只是,關於法院分案方式的所有爭論與處理,如果不把當事人受到公平審判的權益放在第一位,這樣的改革訴求是否能喚起人民的共感?這樣的改革是否最終能夠成功地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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