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
人民對執勤員警反蒐證,法務部最新函釋認為,為了保障警察隱私權益,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法界嘩然。
法務部的錯誤函釋,有明顯兩大謬誤。首先,法務部認定,在公開場合對執勤員警反蒐證,為了保障警察隱私權益,需取得警察同意,則本於同一法理,警察對人民搜證,因為人民也有隱私權,警察是否也應取得人民同意?架設在街道的攝影機,也需要取得所有入鏡者同意,才能進行攝影?正常的法律解釋,應認為在公共場所的人民,「隱私權期待」甚低,因此攝影不需經過所有入鏡者同意,但法務部函釋為了給警察方便,造成法解釋錯亂。
最嚴重的是,法務部函釋公然違憲!憲法基本權保障的規範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不當侵害人權,學理上稱為「基本權對抗國家性」。簡單的說,像是「言論自由」或「隱私權」等憲法基本人權,目的就是用來對抗國家,如果國家對人權有不當限制時,人民即可依據憲法主張基本權保護。但法務部卻「顛倒」憲法邏輯,反過來認為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的警察,可以用「隱私權」對抗人民,法務部應該重修大一「憲法課程」,別害台灣成為世界民主國家的笑柄。
●作者黃帝穎,律師,國立大學兼任講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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