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陳師孟、許宗力各打五十板

▲▼陳師孟許宗力。(圖/資料照)

▲監委陳師孟(左)將約詢盼馬英九無罪的法官,引來司法院長許宗力(右)認為監委不該干預司法。(圖/資料照)

監察委員陳師孟擬約詢判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的承審法官,法官協會日前發聲明強調,為秉持捍衛審判獨立的立場,同步發起全國性連署,抵制任何濫權干涉司法審判的作為。司法院長許宗力透過新聞稿表達捍衛審判獨立的立場,認為監委固然可就違反風紀、濫權羈押、無故積案等情況對法官行使調查權,但有關審判核心事項,自然有審級救濟制度因應,為維護審判獨立,不應由監委擅自干預。輿論更是大幅度的對陳師孟表示不滿。

然而,司法與監察職權之爭由來已久。民國42年司法行政部部長林彬與監察委員為此,尖銳交鋒。林彬主張「五權分立重在分工,而不在互相制衡。監察院當然不能侵越其他治權的範圍。」陶百川則認為:「監察院當然不是法院,不得參與審判。如有監察人員對法官要求某案應如何判法,法官自可置之不理。但監察人員到法院去調閱案卷,查詢案情,都是因為有人控告有關法官違法失職或枉法瀆職。監察院為調查真相,以便決定該法官應否負法律責任,應否予以糾彈,有時自不能不調閱案卷,查詢案情。」

爭論到民國44年,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查良鑑就陶百川委員的意見,作成建議。到45年2月7日確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能維護司法獨立的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其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具體事實,需要即刻調查者,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刑法第124條尚有「枉法裁判罪」,豈可讓法官排斥一切監督?若監察權無法對枉法裁判作成糾彈並移送偵查,司法一旦偏頗甚或侵害人權,將如何救濟?法官獨立審判當然不容政治力干預,監察委員依憲更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在監察與司法各自堅守分際的狀況下,制度並未准許司法不受監察節制。

立法院日前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可見民意支持以監察權來保障人權。紀錄上,江國慶、徐自強、鄭性澤、王淇政與洪世緯等案,都在判決確定後,甚至在排隊等候執行死刑時,被監察院提出質疑得到再審,而被判無罪開釋。若監察院不能調查司法,這樣冤案如何處理?冤案就該冤死嗎?監察院沒有第四審的權力,但是卻有司法糾錯的責任。

監察委員若以報恩復仇為念,選定特定案件,執意挑釁制度,便多所不宜。司法院以政治意識,任意駁回監察院提出釋憲聲請,難道又對了嗎?法官在法庭中大剌剌宣揚個人政治理念,事後法院拒絕當事人索取法庭錄音,刻意包庇特定法官,難道又對了嗎?

法官、檢察官、監察委員都是社會正義之所倚賴,遵循職業倫理,各自堅守分際,是最重要的前提。許宗力在高談捍衛審判獨立之時,有過自我省察嗎?陳師孟在行使監察調查權時,過得了無私一關嗎?執行司法與監察工作,必須放下凡俗的自我,避免情緒,客觀無私地遂行職務,這該不是困難的事。(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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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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