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長者因認知功能退化、資訊落差擴大,及社會支持網絡日漸鬆動,致常成為財產受侵害與遭金融剝削的高風險族群。(圖/記者李毓康攝)
●李永然、曾春僑/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在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長者因認知功能退化、資訊落差擴大,及社會支持網絡日漸鬆動,致常成為財產受侵害與遭金融剝削的高風險族群。其中又因不動產價值高、交易複雜、財產效益較大,更成為詐騙集團覬覦對象,相關案件也屢見不鮮。在在顯示防制這類詐騙案件,有必要加強宣導,減少上當受騙的被害人。
不動產信託 可預防詐騙的工具
放眼國際,「不動產信託」早已成為高齡財產保護與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奉勸人們能於仍具完整意思表達能力時,預先設立「生前信託」,由專業信託機構或自然人,依「信託契約」內容管理與處分不動產,除可有效利用相關資產外,並可避免日後因失智、遭詐騙或其他人不當介入,產生違背當事人本意的財產移轉,此正是信託制度的核心精神。
善用我國法令規定之信託機制
我國《信託法》、《民法》繼承編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皆已提供生前信託的完整法制基礎。相較於傳統的贈與或借名契約,不動產信託較能在風險尚未發生前即完成相關法律的事先規劃,亦即透過「預先部署」的機制,結合預防性、持續性與外部監督機制,成為保障高齡者之財產保障中可運用的重要工具。
受託人 決定信託制度之價值
實務運作上,國內不動產信託除由所信賴之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外,不少由處理信託業務之專業金融機構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依「信託契約」需負擔信託財產管理費及相關稅務成本。然而,費用的背後,對應的則是受託人須依法「信託契約」及《信託法》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高度責任。
《信託法》第22條即明文揭示善良管理人義務,具體體現在忠實、謹慎、依信託本旨行事、資訊透明與不得濫權等事項,而此精神落實之落實,直接關係到信託價值與信賴度。
彈性信託機制 可符合不同人士需求
高度彈性為信託之另一優勢。「自益信託」適用於委託人本身有資產管理、風險隔離或老年照護需求者;「他益信託」則常見於家族財富傳承,透過信託安排的定期給付孳息或本金,同時兼顧受益與風險控制。故當事人可依據本身需求,進行客製化的信託規劃內容。
專業管理 對抗詐騙的堅實防線
不動產進入信託後,即交由專業機構管理與把關,使詐騙集團難以直接操弄不動產,雖然信託人需支付一定管理費用,但相對得到制度化的法律保護。
在人際關係日益疏離與家庭支持功能日益減弱的現代社會,此種制度則不失為預防不動產詐騙的務實作法。
費用與信任疑慮 可能讓民眾裹足不前
目前國人對不動產信託仍因不了解而存疑慮,其包括費用及良善管理領層面。以費用而言,民眾擔心受託機構收費不低,但如能納入資產穩定收益與風險控管整體效益衡量後,實際上並不昂貴,故關鍵在於民眾是否願意為專業服務付出合理費用。在「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的經濟現實下,信託費用本質上正是降低高齡財產風險所必要付出的交易成本。
至於信託機構信任面,更須正視無工作能力之長者對其自身資產安全焦慮感,故信譽以及內部控管嚴格之受託機構則較具競爭優勢。此部分,建議可透過良善之評鑑,供需要運用的民眾參考。
最後筆者認為當目前家庭功能已經弱化、詐騙手法又日益翻新,與其寄望個人自身的警覺,不如讓制度化的「不動產信託」協助控管風險,建議各界能推廣不動產信託,民眾能多瞭解,一起落實高齡者不動產的保護工作,讓詐團無可乘之機。不過一旦要運用,找受託機構時,一定要慎選值得信任的機構,才不會所託非人!
▼目前家庭功能已經弱化、詐騙手法又日益翻新,與其寄望個人自身的警覺,不如讓制度化的「不動產信託」協助控管風險,建議各界能推廣不動產信託,民眾能多瞭解,一起落實高齡者不動產的保護工作,讓詐團無可乘之機。(AI協作圖/記者郭運興製作,經編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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