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居家隔離者發給手機進行監控。(圖/記者周宸亘攝)
●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武漢肺炎疫情不斷擴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公告,與確診病患接觸者將實施居家隔離,並發給具有衛星定位的手機為監控。雖然類似的監控方式,早在2003年的SARS散布期間就曾被使用,但隨著疫情受到控制,電子監控的使用就從防疫轉向刑事司法的使用。
如2005年修正的《性侵害防治法》,對性侵害的假釋或緩刑犯得施以電子監控,甚至在2019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也明文對於刑事被告得施以電子監控。只是用於防疫的電子監控,與對刑事犯,尤其是刑事被告的方式,仍有規範密度的差別。
關於防逃機制,自然是以羈押方式最能防止被告逃亡。但隨著人權保障的深化,羈押的使用就不再是最優先,而是最後手段。只是在慎押原則下,其他的替代手段能否有效達成保全被告的目的,卻一直是個疑問。以限制住居來說,雖然檢察官或法官皆會要求被告定時向當地派出所報到,但早晚報到的時間間隔,可能超過八小時的情況下,一旦未報到,恐早已不知去向,致留有很大的監控漏洞。
故在2019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於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即明文於停止羈押時,得對被告施以電子監控。而如此的規定也準用於法官決定不羈押被告或者檢察官不聲押的場合。只是此法條從2019年6月增訂後,立法者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針對執行辦法為訂定,至今卻未有任何消息,實屬嚴重的怠惰。
事實上,關於具體的執行方式也有前例可循,即法務部根據《性侵害防治法》授權,因此所制訂的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尤其以目前GPS的定位,對於裝設於手腕或腳踝的電子儀器,不僅能精確得知所在位置,也屬於一種全天候監控。甚至若自行拆除,執法者也能立即得知,並因此進行追緝。
只是這種屬於極度精密且全天候的監控,對於受到無罪推定的刑事被告來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就有商榷的餘地。也因此,關於實際的監控密度仍得依賴具體的執行辦法出現,才足以衡量是否違反比例性。
而就防止傳染病散布來說,如針對確診者,主管機關即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的授權,進行強制隔離與治療。除了對確診者的強制隔離與治療外,曾與確診者接觸者,於潛伏期的14天內,則採取所謂居家隔離的方式為監測。但若人數眾多,要靠地方衛生機關及警察為全天的人力監控,實屬不可能,故輔以電子監控就成為必然。
只是目前所依據者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即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但因此條文並未有得施以電子監控的明文,是否可藉由主管機關的自行解釋來補充,就有很大的問題。
為避免此爭議,就只能發放手機,而無法採取刑事司法所運用的電子手環監控。但如此低密度的監控,必須依賴被監控者的配合,這包括必須隨時攜帶手機、定時回報位置及身體狀況等等。這種監控模式就考驗著居家隔離者的誠實,致能輔助人力監視的作用,就遠不如刑事司法所運用的電子監控方式,也凸顯因對象不同,所能採取的科技層次也必然有所不同。
總之,同樣的電子監控運用,卻可能因對象與觸法程度的不同,而有高密度與低密度監控之區別,這是人權細緻化所必然的結果。也因此,對於電子監控運用於法律層面,就必須時時檢驗其合理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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