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吳景欽/「電子監控」沒觸法的人可行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為有效防制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分成居家隔離、健康關懷、健康追蹤、自主健康管理、自我健康觀察等五項措施為管制。

其中對居家隔離者,將採取手機衛星定位為監控,以防隔離者四處遊走。惟如此的科技措施,除須注意執行面的問題外,更該在法制上有所強化。

武漢肺炎,經衛福部疾管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公布為第五類的傳染病。若為此病症確診者,主管機關即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的授權,進行強制隔離與治療。

至於曾與確診者接觸者,於潛伏期的14天內,則採取所謂「居家隔離」的方式為監測。而因目前接觸者恐已達兩千人以上,故要靠地方衛生機關及警察為全天的人力監控,實屬不可能的事,輔以電子監控就成為必然。

▲武漢撤回台包機,247人搭遊覽車分送隔離地。(圖/記者黃彥傑攝)

而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採取的方式,就是發手機給居家隔離者,並藉由衛星定位以得知受監控者是否離開居家處所,又地方衛生機關也會要求隔離者回報所在地點與身體狀況。故居家隔離者若違反誡令,主管機關就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強制管制或隔離。凡此措施,就在彌補人力監視的不足。

只是受居家隔離者,仍須有讓其為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空間,故對隔離者可以活動的領域與距離,是否要因人、因事、因地而異,馬上就面臨問題。

而所發放的手機,雖都有衛星定位,但要能發揮作用,卻是以居家隔離者隨時配戴為前提,這就必然出現監控的間隙,故為彌補如此的漏洞,就得依賴主管者的隨時查核。又關於身體狀況,若僅是以隔離者的回報為基礎,恐又回到人性的考驗,致凸顯現行監控措施的難題。

故為有效解決這些疑難,似就得強制要求配戴電子手環,除可隨時監控行蹤外,亦可得知受監控者的身體狀況,如體溫等,以縮小與縮短監視的間隙。

只是如此的強制手段,已涉及行動、甚至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則這類用於犯罪者或刑事被告的電子監控,能否適用於未觸法的居家隔離者,實就有很大的憲法爭議。

尤其是現行以手機監控的依據,即《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僅空泛的規定,人民必須配合政府為檢疫與防疫工作,但是否可涵蓋到強制配戴電子手環,也會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問。

總之,基於防疫工作的複雜與變異性,《傳染病防治法》實賦予給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卻也因此碰觸到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紅線。也因此,新國會開張的第一件事,雖未必要制訂特別法,但肯定得儘速檢討與修正傳染病防治法,以讓行政機關於彈性調度的同時,能有更明確的規範可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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