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葛雷/看大法官解釋 台商要回家 政府不要擋!

● 汪葛雷/網路媒體工作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

這是民國92年大法官的解釋,之所以有這個解釋文,是因為解決戒嚴時期,政府以黑名單制度阻止反政府人士回臺的行為,確保「每一位國民」都能自由回國。不管是政治犯還是普通老百姓,有戶籍的國民只要有護照,要回國就可以回國,政府不可以阻擋。

17年過去了,武漢肺炎來襲,眼看網路上越來越多對臺商的歧視與敵意,要求全面禁止臺商回臺,甚至把臺商都當成潛在的生化炸彈,要炸毀臺灣醫療系統這種鬼話,都在網路上絡繹不窮。筆者不禁要提醒大眾:「禁止臺商回臺之言可以休矣」。

《憲法》第10條及〈釋字第558號〉,其存在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自由遷徙權。而現在是民主自由的時代,人民有權利自由選擇自己的居住地,不也是民主自由的重要展現?只要設籍在臺灣地區,就是臺灣的頭家,就有權回國回家—政府是「公僕」,難道可以禁止、阻擋「主人」回家?

大多數的臺商都出生於臺灣,長於臺灣,即便是從小就在中國大陸長大的臺商小孩,多數也都有回臺灣服兵役,都依法繳稅服兵役,善盡國民義務,憑什麼在疫情發生,一部分人民就不配得到政府照顧呢?

▲據悉,滯留對岸的台商不排除向當地台辦要求,以散客的方式回台。(示意圖/記者屠惠剛攝)

或許有人喊少數服從多數,民意支持限制臺商等等。那如果要用這種邏輯,為何之前同婚釋憲文出爐,反同公投提案時,中選會要對反同公投的題目設定這麼多限制,要求不能違背大法官解釋呢?這就表示,並非任何東西都適合用多數決來決定。

過去幾年一直高喊「人權不能公投」的進步青年眾,到哪裡去了?他們看到反同婚言論會氣得上去喊「你違憲」,看到臺商時,為何就最高品質靜悄悄?

講到這裡,一定還會有人說:「〈釋字第558號〉有但書,說政府可以立法限制人民出入境的權利。」但這樣是誤讀了大法官的解釋。〈釋字第558號〉是說,「有戶籍國民回國,不應有許可條件」(就是說,想回國就回國),這一點是無條件的,不能設置許可條件。

下一句說「人民」入境自由可以限制,必須與前一句搭配:如果是「有戶籍國民」的入境就不能拒絕。「有戶籍國民」的回國權利是絕對的(如果犯罪,回國後可以處罰;如果有檢疫隔離需要,入境時就可以隔離檢疫,但不能拒絕回家)。

而若是「有戶籍國民」以外的其他「人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等),為了公共利益,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可以限制。也就是說,臺商(若是戶籍設在台灣)擁有100%的回國權,並無疑義。

倘若疫情繼續嚴重下去,政府把北京、上海、成都、廈門,甚至港澳的航班全喊卡,是很可能發生的,政府也確實有斷航的權力。但無論如何,商去韓國、日本、泰國、柬埔寨等不禁臺灣人轉機的地方轉機回臺,入境之後接受隔離,這絕對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望政府屆時不要背離人權與法治的原則,一定要扛得住民粹壓力,做對的事情。

當然,最根本解決問題的方式,還是政府要負責責任,呼籲民眾不應該仇視臺商,他們一樣是臺灣人,是臺灣的一份子,也為了臺灣經濟在努力。如此一來,倘若出現臺商回臺潮,政府也不會承受這麼強的民粹壓力,被壓著去違反大法官解釋,還望政府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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