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兒子黃育仁的步步進逼之下,黃茂雄仍於23日股東會上保住經營權。(圖/記者湯興漢攝)
● 李禮仲/台北商業大學法學副教授
邇近東元經營權爭奪案佔據各大報版面,爭論不斷。據報載,自今年110年5月起菱光公司董事長黃育仁為爭取東元經營權動作頻頻,先因小股東檢舉未經董事會事前決議,就斥資近億元委託元大證券處理東元委託書徵求事宜,因此遭監察人提起刑事告訴等,監察人並抗議公司要求監察人簽署保密協議,以此干預監察權行使;同時黃育仁亦指控監察人違反營業秘密罪等。
此外,菱光董事會以視訊召開時,亦遭主席以利益迴避為由任意讓董事下線、消音等爭議。於同年7月,黃育仁再以菱光公司名義連續買下各大報頭版刊登廣告,對抗鈺叡公司對菱光公司之公開收購,同時對外宣稱願以優於市場行情價對鈺叡公司進行反收購,嗣後再於律師陪同下狀告鈺叡公司負責人刑事背信罪等。
上開一連串行為,表面看似豪門權鬥,但深層的意義則是公司董事長究竟能否任意運用公司資源,去爭奪或防衛公司經營權等公司治理及董事責任議題。
依法公司不是董事長個人的所有物,而是屬於股東全體。股東選出董事後,是希望實質上代表/代理全體股東的董事能夠良善治理經營公司,來追求公司及股東的最大利益。問題在於,董事個人與公司間的利益可能衝突,董事假追求公司利益之名,行滿足個人利益之實,並非少見,所以董事決策的分寸究竟如何拿捏,到底是為公利或私益,有必要充分界定釐清,並設法監督,以避免因私害公。
東元父子之爭的《公司法》課題
以東元經營權的爭奪為例,黃育仁董事長究竟能否為爭奪東元的經營權,使用菱光公司的資源不是拿自己的資金出來競爭?爭奪東元的經營權究竟是否屬於菱光公司的業務範圍?是否對菱光公司有利?為爭取或防衛公司經營權,得否投入公司鉅額資金去取得委託書或進行反收購?得否為此花費公司資源,買下各報頭版頻繁刊登廣告?得否支出高額律師費進行一連串與公司業務看似無關的訴訟?這些委託行為、刊登行為、委任律師之行為,甚至是購買其他公司股份之反收購行為,到底是為了公司及投資大眾的利益,還是為了董事長個人一己利益?
▲黃育仁先前上館長直播,以爭取股民支持。(圖/翻攝自館長成吉思汗YouTube)
在公司治理原則下,絕非朕即天下,更不可能是董事長利益就是公司利益。當菱光公司董事長黃育仁上述行為都與公司本業經營沒有直接關連時,董事及董事長所為是否合於其注意及忠實義務,就有大大疑問。如果行為沒有經過董事會討論決議,由董事長獨斷決行時,則其法律效力更有問題。
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所謂忠實義務,是指公司負責人處理公司事務,必須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目的,才是忠實。
菱光公司固然係由黃育仁所經營掌控,隨著東元經營權爭奪戰愈演愈烈,黃育仁亦投入大量菱光公司資源至選戰中,菱光公司是間公開發行股份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2億元,股東人數達3萬人,此與一人公司大不相同,加上菱光公司本業為影像感測器製造廠,並非以投資為業,對照黃董事長一連串行為,耗費菱光公司資源,是否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實質深思!
▲菱光登廣告。(圖/菱光提供)
同時更值得思考的是:究竟董事運用公司資源的合理界限為何?董事長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應如何劃分?這些問題正是菱光公司股東現在必須面對的嚴肅課題。
至於公司負責人善良管理人義務,則是指公司負責人在作決策時,客觀上要審慎評估,參考多元及專業意見,且要建立並遵循內部控制制度,避免違法。
▲菱光董事長黃育仁。(圖/記者陳心怡攝)
以菱光公司上開一連串行為為例,首先必須確認,相關決策作成時,有無依法經過董事會多元意見討論?是否經由監察人等內部控制檢討?尤其,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相關簿冊等,則公司是否得於監察人向公司查核時,要求監察人必須簽具法無要求的、額外的保密協議?如公司持續拒不配合監察人查核,是否將使監察人制度無法發揮其監督功能?這些不僅是公司治理議題,也跟公司負責人責任息息相關。
上開菱光公司發生的種種現象,其實都是經營權爭奪戰中向來常見的手段。但紛擾既然不斷,顯然主管機關迄今尚未見一套有效方法去解決問題,以落實董事對公司的義務。修法固然重要,但如果主管機關或法院能夠形成一套清楚可以實務操作的標準,相信亦能畫出紅線,以促進上市櫃公司確實落實公司治理,保護股東權益,避免股東在經營權爭奪中成為可割可棄的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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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同時更值得思考的是:究竟董事運用公司資源的合理界限為何?董事長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應如何劃分?這些問題正是菱光公司股東現在必須面對的嚴肅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