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從聯亞未通過EUA分析「藥事法」第48-2條需修法嗎?

▲國內目前持續大規模接種疫苗。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國內目前持續大規模接種疫苗。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蘇南/雲林科技大學名譽教授

日前已經交貨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DC)的200多萬劑聯亞疫苗,於食藥署15日的EUA (緊急使用授權)「沒通過」。前開疫苗是否具有對抗COVID-19的「保護力」?聯亞可以申請「重測試」嗎?這200多萬劑疫苗是該銷毀或等日後聯亞第三期試驗通過,拿到「藥證」就被認為是具「保護力」?「EUA」的審查方式有問題嗎?

聯亞「沒通過」我國的EUA,關鍵在於中和抗體效價低於AZ。因為台灣AZ抗體效價為187.9,納入國際計算標準後為125.89。但聯亞僅是102.3而未達標。而先前通過EUA高端疫苗的則是662。根據食藥署規定的「療效評估」標準,國產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的中和抗體效價,最低標準應為AZ原本數值187.9的0.67倍等於125.89,而聯亞的102.3則明顯不足故「未達標」。

所謂EUA係依「藥事法」第48-2條規定,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審查程序為依「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3條,對於COVID-19疫苗申請在台灣取得EUA應檢附技術性文件:1.完整預防或診治計畫書及相關文獻依據。其計畫書內容,包括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申請目的及足以顯示利益大於風險之資料。2.所需藥品數量及計算依據。3.藥品之說明書。4.產品製造品質資料、動物安全性試驗報告、人體使用資料及風險利益評估報告替代之。

審查重點則以「免疫橋接」(immunobridging)方式,採用中和抗體效價作為替代性療效指標,衡量受測試疫苗所誘發產生的免疫原性結果,是否和已獲得EUA的國外疫苗相當?進一步說,審查的兩項標準都必須達標:1.係以中和抗體平均效價與接種AZ (AstraZeneca,阿斯特捷利康)疫苗者比較;2.血清陽轉率。

筆者認為,我國目前對於EUA僅有「藥事法」第48-2條的規定標準模糊外,且對於緊急授權相對人的義務、配套措施、期限、廢止等,似乎都缺少明確規範。

EUA在歐盟稱為「有條件上市許可」(Conditional Marketing Authorisation),美國稱為「緊急使用授權」,日本稱為「特殊批准」(特例承認)。何況歐盟係著重在「上市」,美國著重在「使用」,日本強調「例外性」(但未限定是製造或使用),而我國則強調「製造和輸入」。

即我國係以《藥事法》第48條之2的「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作規定;為解決COVID-19疫情而給予國內藥商「專案製造」之核准。其實,核准專案製造不等於必然「使用」。另,配合國外疫苗之採購到貨,當然可以依國人之「選擇權」優先施打AZ、莫德納(Moderna)或BNT(BioNTech, 輝瑞) 等之國外疫苗。而食藥署(TFDA)則僅審查是否可以核准疫苗「製造」,至於疫苗「施打」則為CDC和疾管署的權限。

對於沒有通過EUA,聯亞16日聲明將向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及食藥署提出申訴;強調現在COVID-19變異株橫行,但食藥署所公告的中和抗體效價卻以原始武漢株作為標準,聯亞將申請以Delta 病毒株作測試,重新判定審查結果?聯亞疫苗2期總計畫主持人黃嵩彬醫師表示,已經簽約將在印度進行第3期臨床試驗,並且CDC也同意第3期亦可在台灣作。聯亞是否會雙頭進行?

筆者認為,EUA在本質上是「滾動式」核准,即使核准後仍要持續監測不良反應,並同時進行第3期試驗。倘若出現安全或有效性疑慮,則隨時可以撤銷核准。聯亞若能以第3期臨床試驗結果申請EUA通過,取得國內常規「藥證」、「國際認證」,則對國人防疫及國產疫苗出口皆為上策!

聯亞直言,雖已數次向CDC建議以Delta變異病毒株進行中和抗體效價比較,但「未獲」同意。因為聯亞除了B細胞免疫反應外,還有T細胞的免疫反應,但是T細胞免疫反應並不在CDC訂的審查標準?中研院生醫所何美鄉兼任研究員表示,目前探討「免疫橋接」之研究,AZ接種者的血清抗體若達到康復者血清的2成,就算具有保護力;但若將T細胞反映納入考量後,達到康復者血清的3%就可認為具有保護力。

CDC發言人莊人祥說,聯亞未來進行「3期」臨床實驗,若能證明「有效性」,則500萬劑的疫苗採購契約仍然有效。

陳時中16日說,將由政府支付已交付給CDC之200多萬劑疫苗的材料成本費用外,它們不一定要「作廢」,只要3期試驗能通過,並趕在疫苗效期2年內證明確效,以向食藥署申請EUA或正式「藥證」通過,則仍可接種。

筆者質疑,如今聯亞沒有通過EUA 審查,而那200多萬劑之已經交貨給CDC並封緘之疫苗,不被認為必然無保護力,以待日後若採用其他方式審查能夠通過,則仍可再次申請EUA審查。這種「一疫苗可以二審」方式?則是否意味「藥事法」第48-2條的規定太過簡單,標準過於模糊呢?

筆者認同陽明交大公衛所日前針對現行「藥事法」第48-2提出修法建議:1.明確規範緊急授權之要件。2.課予緊急授權相對人風險告知及安全監視等義務。3.規範一年之授權期限及廢止事由。4.強化緊急授權之資訊公開。
    

►Her今天推出「LANVIN浪凡熱銷香水」

►聽Podcast #我在案發現場

【其他新聞】

►疫苗中和抗體效價PK 食藥署證實高端勝AZ 達3.4倍

►高端第六輪還有剩!指揮中心規劃2度加開預約「限定新登記5萬人」

►189.7萬人第二劑莫德納再等等 新疫苗優先擴大第一劑覆蓋率

►國民黨爆ACIP成員接高端7計畫上千萬 批林奏延是拿錢辦事的門神

►還有3129萬劑沒來!台灣「採購+捐贈疫苗」到貨僅3成 廠牌統計曝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