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孟秀/律師
今(11/30)天最震撼的消息便是,媒體報導高嘉瑜委員疑似遭受約會暴力事件,看到實在感到非常心疼。
我想說,這是親密暴力,「親密暴力是犯罪,不是愛」。
像這樣的親密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可能觸犯非常多的法律責任:
包含,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罪》,強迫備份、或侵入他人手機電腦可能有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散播私密影片則可能有第310條《誹謗罪》、第235條散布猥褻物,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刑責。
▲高嘉瑜委員遭家暴,今(12/1)日出面說明。(圖/記者屠惠剛攝)
如果遇到這樣的親密暴力情形怎麼辦?
雖然家暴法主要規範家庭成員間暴力,但親密關係伴侶,只要符合「以情感為基礎發展的社會互動關係」,依照第63條之1的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可以準用《家暴法》相關規定。
所以,情侶或已分手情侶,也可以根據《家暴法》聲請保護令。
透過保護令禁止加害人與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禁止加害人靠近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場所;命加害人立即遷出被害人住居所…等,以確保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如何從親密暴力自保,作者提出五項步驟。(圖/翻攝自「陳孟秀 律師」臉書專頁)
該如何蒐集證據及自保?
被害人可以向警局報案,或是驗傷時醫院也有通報系統,報案後,可以請警方協助聲請保護令,或是被害人也可自己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並附上相關證據。
這裡列幾點,實務上法院可能採納的證據:
1、 拍照存證及驗傷
2、 相關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就算對外求救訊息也可以)
3、 錄音、錄影證據
4、 經濟被控制的存摺、提款卡帳戶資料
5、 備份資料:如果沒辦法出去驗傷,也要記得拍照,如果手機會被加害人檢查,也要試著想辦法把相關證據傳出去或雲端備份再刪除手機資料。
鼓起勇氣求助 暴力不是愛
寫到這裡,我想起過去曾遇過的許多遭受長期暴力的當事人臉孔,很多人無法理解,他們怎麼會在一次又一次的受暴後,一如既往地與施暴者生活、出遊、甚至發生關係?怎會深陷在惡性循環中,在一次又一次遭受謾罵、毒打、虐待後才猛然驚醒?
我想告訴每個女孩,每個男孩,每個人:
「求助一點都不可恥,你沒有錯。」
「不論他說有多愛你,暴力就是犯罪,暴力與控制,就只是傷害,絕不是愛。」
世界上最珍貴的是,妳擁有自己。
非常敬佩高委員的勇敢,相信許多被害者看到她的勇敢,也會更有勇氣站出來。也希望大家在這個事件,給當事人更多溫柔的空間與時間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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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非常敬佩高委員的勇敢,相信許多被害者看到她的勇敢,也會更有勇氣站出來。也希望大家在這個事件,給當事人更多溫柔的空間與時間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