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擔心裁判憲法審查新制施行後,非常上訴案件量如土石流般爆增。(圖/記者蘇位榮攝)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越是發揮基本權功能的憲法法庭,越會受自己成就所苦,這點必須念茲在茲,戒慎恐懼」。刑事訴訟法權威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4日在「大法官學術研討會」上語重心長,直指裁判憲法訴訟法新制將大幅提高人民受憲法基本權保障的密度,但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新制實施後,案件量如洪水流般湧進憲法法庭,提起違憲審查,一旦憲法法庭受理且有理由的案件,又會回到普通法院救濟,重啟程序;然後其他類似案件當事人會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後,最高法院的案件量也會大增。可以說,不僅憲法法庭,最高檢察署、和最高法院的案件量都會大量增加,勢將造成不可承受之重。
林鈺雄對著在會場上的最高法院院長吳燦開玩笑說,「院長,我會不會被你海K一頓?」「請最高法院對於釋憲原因以外的非常上訴案件,慎重考慮類推適用!」
主持人大法官林俊益打圓場,「林鈺雄不會被吳燦海K啦」。吳燦上台回應,一臉嚴肅,直接說「林鈺雄說的,可能是真的」,以後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案件量會源源不斷,而最高法院的案件量也會大增,「我作為首長,要未雨綢繆,要有心理準備,案件會如土石流般湧入,終審法院要作管理機制」。
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如果宣告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者,非釋憲原因的案件受刑人,如果於憲法法庭判決前,因違憲的法規範而受不利判決確定時,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吳燦舉例,去年大法官作出791號通姦除罪化解釋,如果這號解釋是在明年1月4日裁判憲法審查新制施行後才作出,那麼過去所有的通姦罪案件判決有罪的當事人,都可以依憲法訴訟法,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我國刑法是民國24年施行的,可以想像會有大量的非常上訴案上來最高法院,「像土石流,我有杞人之憂」。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建議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請最高法院對於釋憲原因以外的非常上訴案件,慎重考慮類推適用!」。(圖/記者蘇位榮攝)
林鈺雄提出論文「裁判憲法訴訟新制─刑事訴訟法作為應用憲法的新挑戰」。他指出,關於釋憲原因案件的確定判決,我國的非常上訴實務會給予救濟(例如徐自強案,經釋憲後,總長第五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才依582、592號解釋認為非常上訴有理,徐自強因此無罪確定)。但是,對於「非釋憲原因的非常上訴救濟」,這種釋憲聲請人以外之人,可否基於相同的理由請求總長提非常上訴?像徐自強案,除了徐自強,其他因類似違憲情形,侵害對質詰問權而受不利判決的人,能否依循非常上訴求濟?
林鈺雄表示,最高法院對於「非釋憲原因的非常上訴救濟」,目前明白採取限縮立場,即使檢察總長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無罪推定原則),為非釋憲案件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都會以「無理由」駁回,最高法院的駁回理由通常寫「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僅限於聲請人聲請的案件,其效力不及於解釋文生效前,其他非聲請人的確定終局判決」,也就是說,只有釋憲原因案件 的非常上訴案會裁准,非釋憲原因案件的非常上訴案都會被駁回。
林鈺雄認為,最高法院所持見解,正好把我國現行釋憲制度欠缺真正裁判憲法訴訟的權利救濟漏洞,暴露無遺。一來,若是案件裁判所適用的法令及相關解釋的違憲問題,只要大法官作過解釋,其他人都無法再據以聲請釋憲;二來,最高法院又關起救濟大門。結果就是,明明是相同或類似的違憲原理,再也無救濟途徑。
林鈺雄指出,即將實施的裁判憲法訴訟制度,違憲審查的標的,不再限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裁判本身也會直接成為違憲審查的標的。以往無法以相同或類似的違憲原理而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亦不得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後依新制,若是相同違憲爭點,憲法法庭已經作過裁判,其他類似案件判決的當事人,可否再聲請釋憲救濟?或是提起非常上訴救濟?這似乎是新制待解決的問題,但可以確定,案件量必定為院檢帶來衝擊。
林鈺雄表示,刑事被告的程序權利被侵害案件,往往是釋憲的大宗,絕大多數的法規範缺陷,已經被學說文獻批評要求俢法,言者諄諄,但聽者藐藐,主管機關都是在違憲宣告後才促成修法。他呼籲儘速盤點修法,填補立法漏洞;而在修法前,最高法院應「類推適用」,對於具有相同違憲情事的案件,給予非常上訴救濟,同時強化普通法院的合憲性解釋,才能避免違憲的泥沙污水灌爆釋憲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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