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雅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由於台灣股市房市雙漲、國際熱錢氾濫,近期有很多朋友反應,收到許多理財投資的垃圾簡訊與行銷電話,一方面這些「邀請加入XX老師飆股群組」的訊息,收多了令人煩不勝煩,二方面有一些號稱提供「投資明牌」、「股海名燈」的電話,恐怕內含詐騙陷阱。難道這些真的無法可管嗎?
▲各種通訊軟體群組濫發廣告訊息,甚至成為詐欺手段。圖為日本通訊應用程式LINE。(圖/路透)
就簡訊或電話行銷而言,由於需要使用對方的手機號碼,因而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而《個資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同條第3項也規定「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第11條則提及「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因而若對方未經同意使用個人資料進行強迫推銷,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停止行銷、刪除自己的電話資料等。倘若對方不聽,依法提告賠償金額最高可達2億元,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拒收廣告 男子告贏大賣場
2014年,國內就出現首宗引用《個資法》求償成功的判決:當事人郭男原是某大賣場會員,但其後向賣場要求刪除個人資料、不願收到廣告郵件,但大賣場置若未聞,仍然一再發送廣告信給郭男。郭男遂向士林地院提告。
法官審理本案時認為,郭男已要求刪除資料,賣場卻仍使用郭男個資寄送廣告郵件,已屬違反《個資法》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規定,依同法第29條之規定,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郵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最高總額則不超過2億元。法官以一封email當做「一事件」計,每寄一封廣告信應賠償1000元,判決郭男勝訴。
▲大賣場不顧男子意願不斷寄送廣告,男子憤而提告順利勝訴。(圖/pakutaso)
歐美提出法規 民眾可選擇退出保證隱私
不過除了《個資法》主張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法律工具可防制這種垃圾訊息呢?網路通訊發達、垃圾訊息爆量,此是數位時代的老問題。早在2000年初,美國通過了「CAN-Spam Act of 2003」(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針對這些不請自來的廣告信件,賦予民眾民事求償權;澳洲則繼2003年頒布的「垃圾郵件法」( Spam Act )後,更於2006年依據「垃圾郵件法」規定,針對ISP業者進一步制定了關於電子郵件發送與投訴的規則。
歐盟亦於2002年通過「隱私與電子通訊指令」(Directive on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規範「不請自來的垃圾郵件」,彼此尚為歐盟會員國的英國,也依據該指令提出「2003年隱私與電子通訊條例」(The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EC Directive)Regulations 2003),規範垃圾廣告信件。
上述這些法規的精神,基本上都是要求民眾可選擇退出這些行銷手法、並保護民眾隱私,違者應負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知名案例有美國My Space依據「CAN-Spam Act of 2003」要求濫發郵件者賠償2億3千4百萬美元。2008年法院則判決facebook可依同法獲得8億7千3百萬美元的賠償金,創下天價,足以對不尊重當事人意願、濫發廣告信件的行為,產生嚇阻效果。
▲在歐美,立法規範企業不得濫發電子郵件廣告,也出現天價判賠。(圖/pixabay)
多項法規規範 如何協調是重點
台灣也曾跟隨國際立法潮流,於十多年前分別由立委、行政院提出相關草案,但皆未完成三讀、不了了之。直至2018年底,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生效,而 CPTPP第14章電子商務,針對「未經同意之商業電子訊息」對締約方有一定的措施要求,因而2020年有立委再次提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不過,由於國際立法例皆在2000年初完成,而2010年後台灣已有《個資法》規定,此外,行政院正在討論中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也可能涉及這些規範內容,各項法規之間如何協調,應該也是未來立法討論的重點。
一言以總之,網路、手機行銷愈來愈發達、濫用個資發送垃圾廣告訊息的行為,也愈來愈常見,為了確保民眾權益,提升網路環境之安全與效率,這些行為不但應該「有法可管」,而且以最近垃圾廣告訊息的猖獗程度,也真值得「好好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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