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防止廟產淪私財 宗廟條例通過的詭譎現象

我們想讓你知道…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降低產權糾紛困擾,立法院會5月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個人私產,立法院會在5月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圖/記者李毓康攝) 

● 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報載,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降低產權糾紛困擾,立法院會終於5月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之日起的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確認,辦理更名登記。過去有些宗教團體之不動產,通常礙於法令規定而暫以「自然人」名義做為「出名登記人」情形,未即時登記於宗教團體名下之原因,如:因寺廟尚未取得權利主體、因法律限制而無法承受不動產,或因無力負擔移轉不動產之稅賦,等不一而足。而施行前宗教團體如有受贈、購買,可依證明文件可供認定所持有的不動產係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可以在條例施行起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之權利歸屬審認,而依法可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者可逕辦理更名登記,解決權屬紛爭緩衝期為10年。

本條例係為確保宗教用地權利而設,而逕為更名時免除負擔移轉稅賦,立意堪稱良善;惟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應繳交回饋金,而宗教用地乃屬於公益性事業用地,與一般變更性質不同,條例並無特別規定是否得以免除?將來恐衍生爭議,乃為德不卒。

世界各國對宗教保護與發揚不遺餘力,乃宗教精神可以淨化人性、化解衝突,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障宗教自由,國會透過《Religious Land Use and Institutionalized Persons Act》(宗教法案)限制政府不得對宗教土地任意限制或增加負擔,即是國家要遵守「政府最高利益」、「採取最小限制手段」之原則,全力保障宗教用地之法制;又美國國務院2021年5月發布「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出席記者會時特別強調「宗教自由,像每一項人權一樣,是普世性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之3揭示「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

臺灣民眾向來敦厚淳良,對於不同宗教均能同時展現高度之包容與融合。在選舉時宗廟更成為政治人物爭相奔走之處,迎合選民之信仰取向。因此,政府對於宗教課題應極度重視,並從法制上提出合理、具體對策,而非僅於作為選舉時之風向。

基於宗廟之神聖、莊嚴、超然性更應特別保護,以維宗教事業之良性發展。欣見政府對公布上述宗教用地爭議性紛爭解決條例。然而,對於宗教根本性、全面性之法制仍有待努力、推動。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曾宣告1929年之監督寺廟條例違憲,迄今又無其他相關宗教全面性法制訂定;2018年跨黨派立委已提出《宗教基本法》草案迄今仍無下文,令人費解。再者,從立法原則、程序觀之,未有母法作為依據卻先冒出子法條例,不怪哉乎?期待政府應開誠發揚整體宗教事業,加速完成制定《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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