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曹耀鈞/國際廉政評鑑專家、中華公共事務管理學會特聘研究員
台南市在今年8月22日發生了舉國震驚且人神共憤的狂徒殺警案,全國民眾都為兩位勇警的犧牲感到不捨與悲傷。翌日,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即表明,行政院絕對強力支持《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重點在放寬警械使用範圍,要讓執法員警沒有後顧之憂,並希望能在立法院的下會期優先處理。羅秉成認為警察在用槍時機上,難免會擔心後續的相關民刑事責任,所以修法後是依《國家賠償法》的程序處理,由國家來負責任。同時,轉達蔡英文總統也提醒,除了個案外,通案檢討精進作為的部分,都應有所處理。因此,筆者自那時起,便密切注意著《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進程,檢視行政院高層與立法院諸公們是否貫徹對全民的諾言。
立法院第十屆第六會期,在9月23日開議,在各黨團重要幹部的大力疾呼下,立法院長游錫堃積極地在9月29日下午召集黨團協商,朝野分別針對槍械使用時機、調查小組組成及補償相關規定,化解了各方的歧見而取得了共識。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在9月30日上午公開呼籲,希望立法院能夠快速通過修法,讓警察在使用警械時能更加發揮功能,行使公權力保護人民。果不其然,立法院在當日下午順利三讀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此舉可謂立法院朝野捐棄成見,共同為人民關注的重大法案具體合作的良好典範,也讓行政院能務實關照警察同仁,築起了較為寬廣的護城河。
員警生命受威脅即允開槍 不幸釀傷亡依程序由專家調查
▲修正條文中,放寬到警察人員對於「危險物品」和「其他危害」等權宜判斷下,即允開槍射撃歹徒。(圖/東森新聞)
首先,此次修法具體指出警察人員在四種情境之下得以直接射擊嫌犯,包括在於若認定犯嫌有: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等四種情況。
必須注意的是,條文中尤其放寬到警察人員對於「危險物品」和「其他危害」等權宜判斷下,即允開槍射撃歹徒,此舉可謂對於警察人員在危險困境執法的一大鼓舞。
再者,倘若員警使用警械而致人死亡或重症,也具體規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共同對警察在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此舉將可大大避免少數法官之主觀誤判,而致認真執法,冒著生命危險與罪犯博鬥的員警抱憾終生。或許,這次的法案修正,其中某些修正細節仍有未臻完美之處,但是整體而言,不論是修法效率或改革重點應對,對於警察士氣的具體支持,確實令人感受到了,值得給予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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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條文中尤其放寬到警察人員對於「危險物品」和「其他危害」等權宜判斷下,即允開槍射撃歹徒,此舉可謂對於警察人員在危險困境執法的一大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