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嘴算禮儀法院判無罪 全民必知的性騷擾要件

我們想讓你知道…新聞上常常會出現性騷擾的新聞,被認為可能屬於性騷擾的行為又有百百種,但是究竟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性騷擾呢?

▲親吻屬於一種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如果趁對方無法防備時親吻對方,並且讓對方感到冒犯,就符合性騷擾的定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一男子旅居美國30年,2017年邀請女子至親戚家拿肉粽,在離去時趁女子不及抗拒親吻嘴唇。根據報導指出,法官判決認為男子主張在美國友人離開時親吻臉頰是禮儀,並沒有性騷擾意思並不足採,判決有期徒刑4個月。

怎樣的行為是性騷擾呢?

新聞上常常會出現性騷擾的新聞,被認為可能屬於性騷擾的行為又有百百種,但是究竟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性騷擾呢?

根據性騷擾法治法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防治法所要規範的性騷擾行為,是性侵犯以外有以下幾種違反相對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1種狀況比較像是利用上對下關係,舉例來說:像是利用公司內上司與部屬的關係,威脅如果不怎樣就加薪等等。第2種狀況則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例如說黃色笑話、發色情圖片、觸摸身體部位等方式,而使相對人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等等。

▲不是所有對方討厭的行為都一定構成性騷擾,行為仍然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如果無關也不會構成性騷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從這一條文來看,除了第1款比較具體一點以外,從法條的架構來看十分著重「被害人」自己的想法,而使得同樣的一個行為由不同人來做、或對不同人做結果可能不同。舉例來說,同樣是一個摸手的行為,如果A來做可能當事人覺得還沒關係,但是如果換成他討厭的B就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

雖然看起來只要對方不喜歡就會構成性騷擾,但其實不用擔心,也不是所有對方討厭的行為都一定構成性騷擾,行為仍然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如果無關也不會構成性騷擾;當然如果沒有要性騷擾的故意,自然也不會構成性騷擾。所以如果像是為了提醒人注意所以拍了對方肩膀,由於沒有性騷擾的故意,就不會構成性騷擾的罪責喔。

回到本次的案例,由於親吻屬於一種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行為人趁被害人不及防備之時親吻對方,造成對方感到冒犯,基本上就會構成上面說到的要件,而由於符合「性騷擾」的定義,就可以透過同法第25條來處罰喔!

互相尊重才能防治性騷擾

性騷擾案件並沒有所謂的特定年齡、特定性別的狀況,每個人都有可能會被性騷擾、每個人也都有可能是嫌疑人。避免性騷擾的發生,唯一的是方法學會互相尊重、並在教育中教導每個人的不同,讓生活的環境充滿和諧,才是防範未來可能發生的性騷擾案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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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法操FOLLAW」,原標題「親嘴是禮儀?性騷擾行為究竟有哪些要件?」。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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