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將於2023年正式上路;圖為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圖/記者黃哲民攝)
●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台南殺警案凶嫌林信吾,被檢察官以強盜殺人、殺人與妨害公務等罪起訴,並具體求處死刑。惟五年來,判死刑確定者僅三件,去年更無一人死刑確定,則此等不判死的司法現況,是否會因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有所改變呢?
國民法官評議殺人罪 重點在於當事人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
明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是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合議庭審判,且前三年,是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為審理範圍,如殺人、酒駕致死、故意傷害致死等罪。至於國民法官,不僅要與法官為有罪、無罪認定,更得在有罪後,一樣與法官進行量刑評議。故其所須承擔責任,自屬重大,尤其在面對殺人罪時,更得面臨判不判死的難題。
在大部分殺人案審理,重點非在有無殺人事實,而在行為時,是否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這馬上出現的問題,即是在被告並無精神疾病史,且行凶之後,又能冷靜湮滅事證或製造斷點,以躲避追捕情況下,若仍主張無責任能力之抗辯,要否送精神鑑定,就成先決問題。
▲作者指出,處理故意殺人案件時,是否將被告送精神鑑定,國民法官仍無權力決定。(圖/記者黃哲民攝)
是否將被告送精神鑑定 國民法官無權決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被告並無自行委請鑑定之權,要否精神鑑定,乃是由法官決定。依國民法官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就證據調查的必要性,仍是由三位法官決定,六位國民法官僅有請求釋疑之權。這也代表,是否將被告送請精神鑑定,國民法官並無權置喙,故三位法官的決定,亦牽動是否判死結果。尤其若送請鑑定,鑑定結果認定被告於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且因此造成是非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降低或欠缺,這必將影響合議庭是否減刑,甚或判無罪的心證形成。
至於到評議階段,還可能出現死亡結果,到底是不確定故意,抑或是有認識過失之爭,致須在故意殺人與傷害致死罪為抉擇。而因法律解釋權,乃專屬法官,故屬何罪,仍將取決於三位法官意見。一旦被界定是故意傷害致死而非故意殺人,前者法定刑最高為無期徒刑下,就注定不會有死刑之結果。
即便合議庭認定是故意殺人罪,就須為死刑與否評議。而因量刑須審酌的因素相當多,故三位法官有很大可能,會決定將被告送請心理鑑定,以為判死與否的參考依據。故心理鑑定結果,若認有教化可能,亦會對是否判死,產生重大影響。
國民法官是否能扭轉不判死趨勢?
又依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但書,要科處死刑,乃採三分之二的附條件決,即至少要有六票同意,且至少要有一位法官意見在內。故六位國民法官即便全數認定為死刑,只要三位法官皆主張無期徒刑,就不會有以死刑為終。
總之,國民法官雖有法官之名,卻與法官有法律解釋、證據調查與評議等權力之落差下,能否因此扭轉不判死的趨勢,實有待時間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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