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由普通法院就能還原真相?

吳景欽 

凱道的一火,促使立法院將陸海空軍刑法第44到45條及第76條第1項之罪移由普通法院管轄,依程序從新原則,洪仲丘案即可立即適用。惟交由普通法院審理,果能還原真相?

針對洪案,軍檢雖起訴十八人,卻僅由第一線的戒護士負起凌虐致死或業務過失致死的重罪,上位的軍士官卻僅以施法定懲戒以外或妨害自由等輕罪論,如此的作法,必然帶來責任的分散。又依據軍事審判法第28條第1款,將、校級軍官犯罪的初審案件乃歸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則如此的切割,亦將使洪仲丘案,分由地方與高等軍事法院分別為審理,不僅是嚴重的階級歧視,更難於還原真實。

因此,在立院修法將凌虐致死等案件回歸普通法院管轄後,則原本已被軍檢切的支離破碎之所有案件,即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以案件相牽連且證據具有共通性為由,合併由同一法院管轄,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更可避免因案件切割,致出現相互卸責狀況。

雖然洪仲丘案回歸普通法院審理,可以去除軍事審判不夠獨立與透明的弊病,只是案件已經起訴,基於武器平等原則,檢察官所能採取的強制處分,乃受到一定的限縮,且在法院屬公正審判的中立者,其調查乃屬被動,再加以此案發生已有一定時日下,能發現多少新證據,實有相當的疑問。尤其若軍方仍持頑固不寧的態度,未嘗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項,以軍事上應守秘密之處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為由,來拒絕任何的司法搜索,而使案件的調查與審理陷入障礙。

此外,就禁閉室的黑畫面,是否有人湮滅證據之案外案,桃園地檢署若為起訴,亦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以與本案有相牽連關係,亦同合併於洪仲丘案為審理。惜桃檢早以查無滅證為不起訴,且因湮滅證據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就無所謂被害人與告訴人存在,自也無人可提起再議與交付審判,此處分因此確定,除非有新事證,否則不得重行起訴,此案外案也注定無疾而終。

將軍事審判廢除只是第一步,如何打破軍隊的封閉性與防止司法的恣意與專斷,恐是下一步該走的路。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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