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達/誰來遏止濫發警告函的LED產業亂象?

我們想讓你知道…起訴之後,法院對於承審案件應當妥當加以管理,避免當事人利用司法訴訟不當擴大他方不應蒙受的損害。

▲▼台南西拉雅廣場白玫瑰燈海。(圖/記者蔡玟君攝)

▲燈海裝飾已成為城市美學,隨著全球各地節能改造專案持續推進,LED將進入替換高峰期。(圖/記者蔡玟君攝)

● 王立達/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媒體報導國內LED領導大廠億光電子遭業界質疑濫發警告函。億光電子指控三星、鴻利智匯等國外大廠晶片做成的照明商品侵害其LED晶片專利,但該公司卻不願與之對簿公堂,釐清專利爭議,只針對進口這些照明商品的國內中小型品牌商、通路商向智財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在起訴之後更針對被告下游零售商發出近80封警告函。這些經銷商許多都是水電行等級的微型零售商,在威脅提起專利訴訟的警告函壓迫下,這些小頭家有不少心生畏懼,已經配合億光電子的要求,將被告產品下架以避免官司纏身。

真正專利侵權者是國外LED晶片廠 而非國內中下游業者

億光電子的做法乃是將以往國際大廠在國外打壓我國廠商的手段搬進國內,只是威逼對象轉換為完全不瞭解LED晶片技術的國內下游商家。即便被告進口的LED照明商品果真侵害億光專利,真正造成專利侵權者也是國外的LED晶片廠,而非其他中下游廠商。億光電子捨棄這些規模龐大的國際大廠,不找他們妥善處理專利糾紛,卻盡拿國內下游業者開刀,不僅有以大欺小之嫌,同時蓄意避開發生專利侵權的真正源頭,絕非解決侵權紛爭的正常作法。

▲國內LED領導大廠億光電子遭業界質疑濫發警告函             。(圖/翻攝自億光網站)

▲國內LED領導大廠億光電子遭業界質疑濫發警告函 。(圖/翻攝自億光網站)

利用中下游業者對專利技術陌生 逼迫退出市場或接受和解 顯失公平

事實上,對中下游廠商散發警告函,其目的就是利用這些業者對於專利技術及訴訟的陌生,逼迫下架被控侵權產品,以小成本斬斷競爭對手的行銷通路,逼使其退出市場或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條件。有鑑於此種行為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可能造成的嚴重傷害,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成立之初即已訂定「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認定濫發警告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並且已經獲得智財法院的長期肯定與支持。

就億光電子而言,其警告函雖然附上侵權鑑定報告,並對進口產品的國內品牌商、通路商提起專利訴訟,表面上貌似符合公平會警告函處理原則要求必須完成的先行程序。然而處理原則要求發函前至少必須同時通知被控侵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其目的在於控制警告函不得脫離解決專利紛爭的正當用途,因此要求發函者必須直接通知造成侵權的上游廠商出面解決專利爭議。但在本案之中,進口產品的國內品牌商、通路商與下游微型零售商同樣不瞭解系爭專利,更無法解決系爭專利糾紛,億光電子自不能以字面上已經符合公平會處理原則為由,而主張其警告函並非不當打擊競爭對手的顯失公平行為。

按處理原則第5點第2項清楚規定:「事業雖踐行第4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這正是為了提防表面上符合處理原則的脫序行為而特別設下的防堵性規定。有鑑於億光電子未以正道解決專利糾紛,卻意圖以真假難辨的侵權指控與訴訟威脅,破壞競爭對手的行銷佈局,透過逐步絞殺的方式逼迫其就範,此種警告函濫發行為已嚴重破壞商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公平會及審理本案的智財法院應立即查明箇中細節,迅速加以制止並給予適當制裁,才能重振公理與正義,還給LED產業公平而清靜的競爭空間。

警告函過度重視形式主義 發函者須承擔法律責任 受害業者可求償

除了落實執行現有規範之外,目前警告函處理原則及相關司法見解所潛藏的最大問題,在於過度重視形式主義。只要在發函前符合處理原則規定的先行程序,即使發函者持有的專利事實上無效,或未遭到侵害,在目前處理原則下其侵權指控都不致構成違法。這種重形式而輕實質的嚴重缺陷,為有意濫用警告函之人提供可趁之機。發函者只須形式上符合先行程序,即令其專利侵權指控並無堅實基礎,一樣可以透過警告函大肆破壞競爭者名譽,迫使其經銷商將產品下架,毀壞同業的市場行銷通路。因此對於權利基礎堪憂的發函者,例如系爭技術在國外申請專利大多遭核駁或無效之情形,國內檢調單位及公平會實應進一步追查發函者是否基於競爭之目的,以警告函散布足以損害競爭者營業信譽的不實情事,而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營業誹謗。倘若果真有此等情事,發函者必須承擔該條的刑事責任或行政制裁,受害的同業還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唯有啟動本條嚴厲而多重的法律效果,方可遏止形式主義所帶來的可能歪風。

法院應善用定暫時狀態處分 避免大廠利用訴訟壓迫零售業者

本案與一般警告函案件不同之處,在於發函者億光電子已經向智財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在起訴之後,法院對於承審案件應當妥當加以管理,避免當事人利用司法訴訟不當擴大他方不應蒙受的損害。對於利用訴訟過程向被告零售商發送警告函之行為,承審法院本於訴訟管理之責,即應有效予以管控,以免神聖莊嚴的司法審判淪為商場打手及破壞公平競爭之惡質工具。按訴訟進行必須耗費相當時日,倘若法院在訴訟進行中放任原告在外恣意放話,以警告函壓迫被告零售商,則無須待至最後勝訴確定,被告的侵權者形象就已經深植人心、揮之不去,原本悉心布建的行銷通路也可能遭到剪除殆盡。因此承審法院應當妥善運用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以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規定,在可能造成被告重大損害、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以裁定要求原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繼續散發警告函,暫時凍結該案所爭執的法律關係,以免原告利用訴訟程序造成既成事實,而讓姍姍來遲的判決結果無法還給當事人公理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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