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第一案審檢辯不夠精緻 家暴殺人7年2月算重判

我們想讓你知道…如果受限於客觀因素,沒有辦法邀請專家證人來做證(目前刑事訴訟制度還不允許),最起碼應該提出「習得性無助」、「受虐婦女症候群」理論解釋被告的行為。

 

● 張鈞綸/執業律師

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是用鄧如雯精神耗弱,把鄧如雯一審判的5年6個月,再減了一次成3年,同期的杜如敏也是。請記住「3年」這個數字。

到了2006年趙岩冰殺夫案(北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時,法院已經援用「受虐婦女症候群」。這是1979年心理學家Wailer提出,受暴婦女之所以無法離開暴力環境的原因是「習得性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並提出受暴婦女症候群( 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特質,就如同籠中受電擊的老鼠,婦女會出現消極、被動、失去任何改變的想法,任憑暴力一再發生,也不企圖嘗試脫離暴力的想法。判決書說:「因為婚姻暴力不能把其每一次毆打行為,單純地割裂開來視為個別之暴力行為,依據研究,婚姻暴力一旦發生第一次,絕大部分都是重複再發生,形成一種長期持續之模式」來修正「正當防衛」的概念,並認為趙岩冰構成正當防衛,只是防衛過當。最後也是判趙岩冰3年,再依當時的減刑條例減為1.5年。(當然這次的季婦殺夫案中,恐怕不能過度延伸正當防衛)

▲ 1979年,心理學家Wailer提出,受暴婦女之所以無法離開暴力環境的原因是「習得性無助感」。(圖/123RF)

在趙岩冰的判決書中,法院還進一步表示「受虐婦女之殺夫行為因違反婦女之正當行為規範,故被認為係一種不合理之行為,為克服一般人對於受虐婦女之迷思與誤解,受虐婦女在法庭上必須解釋其為何不脫離關係離家出走、為何不先報警處理或尋求其他援助、為何在其實施殺夫行為當時相信自己之生命有急迫危險等。因此,許多受虐婦女請心理學家出庭作證,協助審判者瞭解一般受虐婦女有何共同之經歷,個別之受虐婦女為何採取殺害行為、被告之辯解是否可信等,而專家證人關於受虐婦女共同特性之觀念,即包含主觀(個人)因素與客觀(群體)因素在內,其所為關於受虐婦女經驗之證詞內容,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認為具有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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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殺人行為謎團多 著重在殘忍行徑不妥 

對於這次國民法官審理,從許宗力院長以下,一眾法官及國民法官在記者會上大聲為本案的判決喝釆。這次判決有他們說的那麼完美嗎?我就沒聽到婦女專家對被家暴者的專業分析。辯方只找了一位社工來說明為何被告撤回家暴案的聲請。檢方只是利用這名社工問出「你辦了那麼多案子,中間有幾個當事人殺了她老公」這種侮辱性的問題。

▲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季婦殺夫案,判決出爐,季婦大姊與律師受訪。(圖/記者黃哲民攝)

被告的殺人過程中的行為,其實有很多謎團。有些我懂,但有些我也不懂,可是國民法官從不曾問清楚。辯方應試著延請研究家暴的心理學家,為大家解讀被告當晚的行為。這種案件,檢方一定從開始就會強調犯罪的細節,以植入國民法官本案殘忍血腥的印象,例如,被告在殺人到警方到場的時候,做過很多動作:換刀、接血水、用鹼水清理死者、擦地、換衣服、來回走動…特別是鹼水清理,我沒辦法接受檢方所稱的要嘛是「試圖滅證」(死後)不嘛就是「不顧死者哀號,手段殘忍」(生前),我也相信殺那麼多刀的,也是有別的原因,而不是「過度殺戮、必定是恨」。

辯方應理性解釋被告狀態說服國民法官

但是,辯方應該要做得更多一些,而不能讓國民法官著迷於檢方所提出來的殺人細節,那樣他們會被一直帶過去,進入檢方的套路。要是我,我可能至少會試著解釋,我們旁觀者可能會覺得很奇怪,但是被告就只是無法面對心理衝擊與迷茫,所以會做出習慣的、機械性的動作或一些儀式性的活動來等待警方來到現場。

辯方棄守這一塊,律師只有講,「你們可能看到她供述前後不一,那是難免的」,然後就沒有繼續發揮,這很可惜。法庭上既然是男多女少,他就該採用較理性一點的態度來嚐試說服國民法官,而不只是反覆訴諸「同理心」「愛與關懷」這個感性訴求,最後還是一團模糊,因為如果沒有了解,如何同理呢?畢竟職業法官還是要寫判決理由,國民法官彼此說服還是要有理論依據,他就必須要提供彈藥給支持他的人,否則人家想幫也幫不了。

▲ 法庭上應採用較理性一點的態度來嚐試說服國民法官。(圖/記者黃哲民攝)

提出心理學依據具「畫龍點睛」之效

他如果受限於客觀因素,沒有辦法邀請專家證人來做證(目前刑事訴訟制度還不允許),至少最起碼應該提出「習得性無助」、「受虐婦女症候群」的理論來解釋被告的行為。雖然國民法官審判,律師應該避免使用艱深的術語,但是該提時還是要提,總得證實這是有學理依據的,提出一個名詞還能產生「畫龍點睛」的效果。而且他還可以強調,這學理是過去判決書裡曾經用過的,就不會讓人覺得他只是「臨訟杜撰」,就算最後不被法庭接受,至少也是努力過了,盡了一個法律人促進「法之續造」的本分。

因為辯方迴避行為細節解釋這一塊,只有概括稱為「這都是殺人行為的一部分」,放棄與檢方爭執細節,然後完全交給被告最後陳述時去表達,他的結辯明顯沒有為被告掃除障礙、鋪平道路。國民法官們依舊緊抓檢方最努力強調的路徑,被檢方牽去認定被告「有計劃犯罪」、「手段兇殘」、「事後滅證」、「犯後態度不佳」。

▲ 新北地院審理季宛櫻殺夫案合議庭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召開記者會分享新制審理心得 。(圖/記者黃哲民攝)

檢方提問太冷血 受暴者未選擇緊急庇護者達96%

當檢察官提出「她可以離婚啊,她可以接受庇護啊,所以她有選擇」的觀點時,實在是太冷血,也太不現實,甚至太天真。社工回答超過半數沒有選擇緊急庇護,真的還太保守。事實上,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本案發生的2022年台灣有192,873件家暴案件通報,但同年僅有7,410人次使用庇護服務,沒有選擇庇護的高達96%!

我可能是唯一3天聽完全程的律師。在那個場子,我跟所有的國民法官一樣看完提示出來的證據,聽完全部的證詞,國民法官只是比我多領書面資料而已。我會覺得7年2個月是重判,是因為我聽完全部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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