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徐春鶯事件 柯文哲賣什麼葫蘆膏藥?

我們想讓你知道…我國就雙重國籍基本立場是,在國民資格上不禁止雙重國籍,但原則上禁止擁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雙重國籍者擬任我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雙重國籍已擔任立法委員者,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徐春鶯出面說明列名民眾黨不分區爭議。(圖/記者黃國霖攝)

▲徐春鶯被指控曾參與中國大陸統戰活動、組織,副總統賴清德亦曾指她是共產黨員;徐春鶯在11月5日舉行記者會駁斥所有指控。(圖/記者黃國霖攝)

● 林鈺雄/台大法律系教授

媒體報導,民眾黨擬將陸配徐春鶯列入不分區立委名單,引發參政權及國籍問題爭議。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指出,就算徐春鶯列入不分區,需要出具放棄國籍的證明文件,才可以擔任立委。徐春鶯反問:「請他(邱太三)教我怎麼放棄?政府做不到的事情別叫我去做!」釐清整個事件,分析如下。

一、緣起Q&A

Q:
徐春鶯反問:「請他(邱太三)教我怎麼放棄?政府做不到的事情別叫我去做!」

A:
要做就做得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5、16條向中國公安提出審批申請,經核准取得證書後,即完成放棄程序」。再向我國提出該項證書即可。

二、我國不分區立委之提名資格

依我國《選罷法》(全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因歸化取得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滿10年始得被提名為我國不分區立委。這不是本案的爭議所在,不用多說。

二、我國公職人員之就職資格:禁止雙重國籍之公職

符合以上資格且當選者,若具雙重國籍,必須縱使也未必能夠「就職」,仍須依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並「提出證明」。

簡言之,我國就雙重國籍基本立場是,在國民資格上不禁止雙重國籍,但原則上禁止擁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雙重國籍者擬任我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雙重國籍已擔任立法委員者,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三、外國國籍之放棄程序

我國只問「放棄之結果」,只管「提出之證明」有效無效,形式審查文書之真正性(證明文件非出於偽造、變造);至於「放棄之程序」及其實質妥當性,依比較法慣例,皆是取決於各該外國國籍法規定,通常非我國過問之範圍。

例如,副總統參選人賴佩霞放棄美國國籍,依美國法辦理,我國只管其是否提出「放棄美國國籍之有效證明」。據此,徐春鶯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其國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我國審查重點僅在於她最後是否提出「放棄中國國籍之有效證明」。

國際法上國家地位有爭議國家之國民,無礙其屬我國國籍法所稱「外國國籍」,例如兼具巴勒斯坦國國籍之我國國民,仍須依照巴勒斯坦國國籍法相關規定完成放棄程序,並取得證明,始得擔任我國公職。

四、中國國籍之放棄程序:申請批准制

如前所述,放棄外國國籍之程序,通常依各該國法律而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1、14、15、16條規定,就放棄中國國籍原則上採「申請核准制」,必須先提出申請,經中國公安部批准並核發證書後,始喪失中國國籍。

(一)申請核准原則

首先,依系爭第14條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依系爭第11條規定:「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換言之,中國國籍不是嘴巴說放棄就自動喪失,也不是什麼「做不到的事」!

(二)申請核准程序

受理申請機關,依系爭第15條規定:「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據此,居住於無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之中國境外者,若欲申請放棄中國國籍,應回到中國國內當地公安局提出申請。

依系爭第16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經過申請、審批、核准三道程序,最後核發證書,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

(三)自動喪失例外

喪失中國國籍之申請核准原則,僅有一項例外,即系爭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徐春鶯取得之中華民國國籍,會不會被中國公安部承認為第9條的「外國」國籍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問題。

總言之,徐春鶯真要放棄中國國籍,只要依照申請批准程序取得放棄中國國籍證明,再向我國提出證明即可。

五、附註:戶籍、護照與國籍

國籍與戶籍、護照是不同概念。本案是雙重「國籍」者能否被提名、擔任我國不分區立委問題,無關「戶籍」或「護照」問題。切勿魚目混珠。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林鈺雄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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