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Dcard拒提供犯罪資料 社群平台遭搜索經典案例

我們想讓你知道…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法官與檢察官可以提出命令,向Dcard調取資料。提出命令,在學理上,具有間接強制效果,如果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證據,該證據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不配合提出,就會形成 搜索必要性。

▲搜索Dcard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林建隆受訪說明。(圖/記者張君豪攝)

▲ Dcard拒絕提供警方犯罪資料,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林建隆說明二度搜索。(圖/記者張君豪攝)

● 吳忻穎/離職檢察官、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系暨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Dcard公司遭二度搜索,據報導該平台上有會員匿名發文涉及詐騙、兒少、妨害名譽等多起案等犯罪,然而該平台「拒絕配合檢警提供資料」、「就連有搜索票都拒不配合」,因此昨天遭二度「持法院合法的搜索票」搜索,連該公司「法務」都被帶回警局…

江湖傳說Dcard平台上有數則涉及犯罪但該平台拒絕提供資料的情況,不知道未來會不會有各地檢警拿著搜索票在該公司門口「排隊搜索」?

建議Dcard公司趕快換法務,找真正專業的來擬訂法律應對方針吧。

筆者就實務經驗,提出相關法律意見供大家參考。

【提出命令】
1.實務上司法機關向政府機關、民間機構「調取」資料的法源是什麼?是刑事訴訟法第第 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1項)。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第3項)。」

這就是學理上的「 提出命令」:對「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國家機關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

法官與檢察官是可以發提出命令的主體,目前實務上調取資料的函文、或實務上所謂的向某些查詢系統「投單」調資料,都是法律與學理上的提出命令。

【提出命令的法律效果-間接強制處分】
2. 提出命令不是搜索,屬 「間接強制處分」。

在偵查實務上,通常如果應扣押物之保管人為公家機關、醫療院所、學校、郵務機關,如果不是特殊情況(例如該機關本身可能包庇犯罪人、滅證)而有發動搜索之急迫性與必要性者,由於通常這些機關不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以基於尊重,檢察官會依比例原則發函(這個函文本身就是提出命令),要求公家機關提出證據,而不採取搜索。對於通信業或社群媒體等企業經營者,通常也會依照比例原則,先以提出命令要求主動交付犯罪證據或紀錄。

提出命令,在學理上,具有間接強制效果,如果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證據,該證據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不配合提出,就會形成 搜索必要性。

【不配合提出命令會怎樣?搜索來了】
3. 據媒體轉述警方說明,本件對Dcard的第二度搜索,搜索行動本來並非針對Dcard公司,但是因為涉及網路購物詐騙的詐騙行為人使用Dcard平台聯繫對話,但該公司不配合提供資料,甚至該公司不知道神經在抽什麼,跟檢警揚言:「有搜索票才能提供相關歷程紀錄。」

所以,搜索票真的來了——還來了兩次——這情況再找不專業的法務,未來可能也不只兩次。

【「法律專業」的錢不能省、人才不能亂找】
4. 本來看到大家在討論這則新聞,直覺疑惑這間本土公司到底有沒有法務?
但是看到另則新聞的這一段:「Dcard公司李姓法務認為,不願在公司營業場所辦公室配合完成此事,因此至內湖分局簽署相關文件。」

檢方或警方執行搜索後,被執行人(或公司代表人員或法務代表人員)必須在搜索執行筆錄(扣押筆錄)上確認簽名,這本來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結果沒想到本來該有法律專業的法務人員,竟然把情況 從糟糕到變成難以理解,真是令人感到無言以對。

建議Dcard找真正專業的法律人來擬訂法律應對方針吧。不過弄到這樣,可能需要找專業的(真)律師諮詢了。

媒體報導Dcard 因疑似有會員匿名發文涉及詐騙、兒少、妨害名譽等多起案而遭警方搜索,案件數量多達「上百件」,檢警進行搜索的理由正是要對類似案例進行調查。

媒體報導指出,檢察官曾要求 Dcard 提供會員資料以追查不法,但該平台卻以大法官釋憲、保障民眾言論自由等理由拒絕,就連有搜索票都拒不配合,員警也批評該平台是「以保障隱私權來遮掩不法,太誇張」。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關鍵字: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