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婕/社群平台亂象叢生 一味保護隱私反成犯罪天堂

我們想讓你知道…越來越多犯罪集團利用數位社群平台謀取不正利益,數位社群平台與刑事司法系統之間如何運作,變得日益重要,這次Dcard會員涉及不法,拒絕提供警方犯罪資料,以致Dcard被二度搜索,引起社會公憤。社群平台在保護資訊隱私權的同時,仍須實踐司法正義,協助檢警打擊犯罪,否則在「資訊隱私權」這面大旗下,將成網路犯罪者共犯,增添數位社群平台亂象叢生。

快訊/警搜索碰釘子轟「以隱私權保護不法」 Dcard回應了

▲ Dcard會員匿名發文涉及詐騙、兒少、妨害名譽等上百案件,檢察官辦案要求調閱會員個資追查不法,遭Dcard以大法官釋憲、保障民眾言論自由等理由拒絕,就連有搜索票,Dcard仍拒不配合,員警痛批Dcard「以保障隱私權遮掩不法,太誇張」。(圖/ETtoday資料照)

● 徐瑞婕/律師

身處網路時代,數位社群平台幾乎是每個人生活的一部分,許多人透過社群平台建立關係、分享心情、聯絡感情、或拓展業務。然而,也越來越多犯罪集團利用數位社群平台謀取不正利益,常見的網路犯罪包含網路釣魚與病毒傳播、身分盜用、網路霸凌與詐騙,以及網路色情等。數位社群平台與刑事司法系統之間如何運作,變得日益重要,從這次Dcard會員涉及不法,警方要求提供資料未果,Dcard被二度搜索,可見社群平台仍必須依循法律程序。

社群平台會員涉不法 檢警依法提出命令調取資料

一般而言,檢警在處理涉及數位社群平台的可能犯罪時,會先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向數位社群平台「調取」資料,即法理上所稱的「提出命令」。以網路購物的賣家販售假貨為例,檢警在接獲報案後,檢察官會先向拍賣平台調取涉嫌詐騙的帳號資料,包含賣家的註冊資料,與最近登入帳號的IP位址等。如果拍賣平台有代收代付服務,也會向其調取相關的銀行帳號。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提出命令」,乃「間接強制處分」,意思是如果數位社群平台包庇犯罪嫌疑人或滅證的可能性較低,檢察官通常會基於尊重並考量比例原則,向這些平台發函,請求他們提供相關物證,換句話說,檢察官通常會先以「提出命令」而非「搜索」的方式,請求數位社群平台交付涉嫌犯罪的相關帳號資料。

Dcard拒絕提供資料 達搜索必要性

然而,若遇到本次Dcard拒絕提供檢方相關資料,此時即具「搜索必要性」,檢方就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以「搜索」的方式,從Dcard手中獲取網路犯罪的相關物證,以利犯罪偵查。由於「搜索」乃「直接強制處分」,原則上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因此時間通常會比前述的「提出命令」晚一點。

社群平台具「匿名性」與「跨域性」 檢警偵查難以追上犯罪速度

在網路世代,不難想像發生於數位社群平台上的犯罪有多猖獗,傳統犯罪如詐欺或公然侮辱,會在這些平台找到自己的「舞台」,新型犯罪如網路釣魚或身分盜用,則會以這些平台為「家」。因為數位社群平台的「匿名性」與「跨域性」,導致許多偵查難以追上犯罪速度,例如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檢方獲得涉嫌網路詐欺的賣家相關個人資料後,詐騙的賣家或其犯罪集團,早已製造多層金流斷點,將犯罪所得轉至其他帳戶,或以現金方式提領一空,導致檢方難以追回犯罪所得。因此,數位社群平台如何與檢方配合,或配合至何種程度,恐密切影響檢方辦理這些網路犯罪的成功率。

社群平台不應以保護隱私為名拒絕提供犯罪資料  

資訊隱私權當然重要,任何註冊這些數位社群平台的民眾,都不會希望自己的個人資料被無緣無故地外洩或利用。然而,我們依然必須重視網路犯罪的嚴重性。如果所有數位社群平台都為了「保護」使用者的資訊隱私權,而拒絕提供涉嫌犯罪的相關物證,恐致檢方偵辦相關網路犯罪的難度大增,不僅無法獲得相關物證、難以確認犯罪行為人,甚至恐因時間延宕而致犯罪所得無法追回,導致受害者什麼也得不到。

若數位社群平台在「資訊隱私權」與「協助司法調查」這個天平上,傾向「保護」使用者的資訊隱私權,是否暗示其寧可犧牲少數(或其實不見得是少數)的網路犯罪受害者,而選擇「保護」多數註冊平台的民眾?畢竟,無論是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提出命令」,還是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搜索」,均有法源依據,均非任意行事。因此,本次Dcard拒絕提供檢方相關資料的行為,自然很容易讓人以為Dcard在「資訊隱私權」與「協助司法調查」這個天平上,傾向「保護」使用者的資訊隱私權。

若欲更深一層討論,就涉及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度 — 我們是否信任檢方不會隨便洩漏任何涉嫌犯罪者的個人資料?我們對於司法單位的犯罪偵查有無信心?如果都沒有,那我們自然會更喜愛數位社群平台「保護」我們的資訊隱私權。然而,這樣做究竟對於社會整體有無幫助,是否可能增加數位社群平台成為犯罪溫床的可能性,仍須謹慎思考。

保護資訊隱私權的同時,仍須實踐司法正義,協助檢警打擊犯罪,否則在「資訊隱私權」這面大旗下,恐滋生越來越多網路犯罪者,造成數位社群平台亂象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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