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傳統家庭形式者有養兒育女的權利 代孕制度入法合憲

我們想讓你知道…依憲法平等原則推演,要求單身及同婚者與不孕異性婚姻夫妻同樣,亦具有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孕育子女之權利。職是,將代孕制度入法,實是理所當然,合乎論理法則。

▲ 世界上首位試管嬰兒路易絲.布朗(Louise Brown)於1978年7月25日誕生。 (圖/新華社)

● 謝碧珠/自由言論者

台灣民間過去在傳統父權主義文化的洗禮下,女性不時被當作生產工具、被物化,對自己的身體沒有真正的自主權。這個課題在現今新女性主義下依然存在,尤其是傳宗接代的觀念,一直根深蒂固,不孕的確造成很多人的困擾。

1978年首位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到了1985年,台灣首位試管嬰兒也出生了,這些人工生殖技術的突破,為生育障礙的夫妻提供了新的生育希望。我國在2007年3月間完成《人工生殖法》之立法並開始施行,給了不孕夫妻藉由人工生殖方式得以擁有生養子女的機會。

在上開現行《人工生殖法》的規範裡,人工生殖的射程只及於「不孕夫妻」,並且採用「血統真實主義」,更要求受術夫妻中的妻必須具有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之能力。因此,壓根沒有代孕之適用餘地。

直到2019年5月間,因著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施行,同婚的家庭形式在法律上被認可,台灣也因而進入多元家庭型態的時代。接著,同婚配偶外,單親、不婚或非婚同居者等非傳統家庭形式者,其對於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需求與權利,亦逐漸被社會廣為討論,進而有《人工生殖法》是否修法,將人工生殖技術之使用擴大及於單身、同婚之不孕者,並納入代孕制度,抑或立專法規管代孕之議。

▲ 2019年5月,同婚的家庭形式在法律上被認可,非傳統家庭形式者對於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需求與權利,亦逐漸被社會廣為討論。(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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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從2018年4月13日,行政院就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連署通過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使用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一案;2019年度,因應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衛福部健康署曾召開4場次專家諮詢會議研議開放同性配偶施行人工生殖議題。2020年起,衛福部研擬《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納入同性配偶為適用對象(包含女同性配偶之A卵B生)及開放異性夫妻及同性配偶施行「代孕生殖」;迄今召開14次專家會議,將較具爭議包括代孕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化、保障代理孕母之身體自主權及家庭倫理問題等亦納入討論。

又今(2024)年2月及3月間,衛福部召開2場次公聽會。關於公聽會結論,衛福部於今年4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開「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上提出報告稱:「並國民健康署於臉書直播留言區蒐集民眾意見,留言者意見以反對代孕生殖居多,又代孕生殖涉及委託者、代理孕母與代孕胎兒三方權益,社會意見分歧,難達共識,爰開放代孕生殖尚需相關配套措施與多方共識。」因此,這麼多年以來,衛福部始終未曾將《人工生殖法》之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預告,自亦未能提出正式草案版本送進行政院院會,而行政院亦未能將所謂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

▲ 立委陳菁徽認為,人工生殖法修法已經延宕多時,不應錯過修法機會。(圖/記者張乃文攝)

這期間,立法院委員不乏相關修正草案之提案,單單今年至4月底,含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等及各委員提案,就有14個版本。今年4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並召開「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可見各界對於代孕制度法制化之爭議,紛紛擾擾,不在話下。

細究司法院於立法院上開公聽會上提出書面報告所傳達之訊息顯示,司法院「樂觀其成」,亦即「贊同」下列立法政策之命題,首先是接受單身者、同婚(同性永久結合關係者)者,與異性婚姻夫妻一樣,均有自由經營家庭之平等權利;此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核心價值。從而,單身、同婚之不孕者,與自然生殖之異性婚姻夫妻間亦一樣擁有家庭權,即允其等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孕育子女以維持家庭的完整性。

綜上,從法制面析之,以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核心價值為立法政策合憲性之演繹基礎,肯認單身及同婚者與異性婚姻夫妻者同樣,擁有受《憲法》保障之家庭權。以此前提之成立,復依憲法平等原則推演,要求單身及同婚者與不孕異性婚姻夫妻同樣,亦具有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孕育子女之權利。職是,將代孕制度入法,實是理所當然,合乎論理法則。

▲ 將代孕制度入法,實是理所當然,合乎論理法則。(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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