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宗教市場才能禁絕邪教

▲全能教會又稱「東方閃電」,起源黑龍江,被中國當局視為邪教。

劉佳

山東招遠邪教殺人案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邪教問題成為了社會討論的熱點之一。隨後,政府公佈了14種已經認定的邪教組織,並對這些邪教進行嚴厲打擊。邪教問題何以日益嚴重,中國的宗教政策存在哪些缺陷又當如何彌補呢?

邪教何以愈演愈烈。

第1, 中國社會快速轉型,面臨社會分化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群眾對宗教的需求有所增加。

第2, 合法的宗教團體,運轉效率較低,工作方法落後,官僚腐敗問題嚴重在信眾中失去威信。

群眾的宗教需求提高與合法宗教團體的工作效率低下之間產生矛盾,使得「舉辦宗教事業」變得很有市場,邪教便乘虛而入。很多新興宗教誕生不久,便能有大批信眾,其教主也能在短期內聚集大量財富,說明宗教市場非常廣闊。有市場就會有供給,民間辦教熱情湧動。

面對民間客觀存在的辦教熱情,我國現行的宗教政策存在著很大不足。

首先,對正教與邪教的關係把握不准。

正教與邪教之間並非涇渭分明。以道教為例,從張角張寶等黃巾黨人開始到龍虎山的張道陵及五斗米道的張魯等,道教均屬於民間信仰,且有強烈的邪教特點和反政府意識。只是經過葛洪、寇謙之、陸修靜和陶弘景等道教上層人物的改造,終於轉化成為正統宗教。

而很多邪教則脫胎於正教。比如白蓮教,教義源於佛教淨土宗。首倡者是南宋高宗時吳郡延祥院沙門茅子元。元代時,白蓮教在江南許多省份廣為流傳,並曾一度為元朝政權所承認,同樣享有不納稅,不服差役的特權,但後來又為政府取締,不得不轉入地下。

其次,中國的合法宗教組織傳教方式單一,組織形式比較落後。

新中國建國後,對宗教團體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造。禁絕了反動會道門的同時,基本上採取了官辦宗教的單一形式。各級宗教組織均由宗教事務部門統一管理,並得到國家的拔款支持。很多宗教界人士享有不同層次的行政級別,官辦宗教問題很多矛盾叢生。有一次,我與夫人在北師大校園內辦事,午後便在學校食堂靜靜排隊用餐,這時一位來北師參加佛學研討會的「高僧」擠到我夫人身邊。搭訕道:「同學,你對佛學感興趣嗎?給你一張我的名片,我是XX寺監寺,我是博士學歷,正處級幹部。」說完就遞上一張名片,我急忙接下問道:「師傅,貴寺出售文憑嗎,有北大的博士畢業證可以賣嗎?多少錢一張?」這個正處級和尚自討沒趣,便不作聲的離開。官辦宗教團體,官僚化嚴重,腐敗問題叢生。

最後:對於新興民間信仰,缺乏必要的認定與管理。

現代社會,生活節奏加快,使人的精神壓力增大,群眾對宗教的需求有所增加。一些新的宗教信仰也逐漸出現,比如貨幣拜物教,資訊拜物教等。這些新興信仰並非都危害社會,但現有的宗教政策對此缺乏管理與認定機制。很多新興信仰誕生之後,長期得不到應有的管理與引導。

中國現行的宗教政策,對宗教事務管理產生了非常嚴重的消及後果。

第一:官辦宗教團體傳教方式單一,工作效率低下,無法滿足廣大信教群眾的需求。很多宗教機構管理體制比較官僚化,很多官辦宗教團體傳道方式多年不變,且說辭類似八股,千篇一律,對於今天資訊社會,競爭壓力大增的時代,失去了應有的敏感,對於信教群眾關心的問題及思想困惑,無法作出反應。因此傳統宗教及合法的官辦宗教團體對信眾的吸引力有下降趨勢。不僅造成邪教日益盛行,還導致地下教會等與海外有聯繫的宗教機構在民間出現興起跡象。

第二:對於新興民間信仰反應遲鈍,無法及時加以引導。

很多新興民間信仰,其興起有其深刻社會原因,不能完全用暴力手段禁除。新興民間信仰的發展大體分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為經濟驅動,當教主聚集大量錢財與人氣信眾後,就會向政治組織方向轉變。其中部分民間信仰,思想並不極端,特別是在初始時期,經濟驅動為主的階段,這些新興民間信仰的教義普遍都比較溫和,如果加以引導,可以消除隱患,但現行宗教管理政策,對這些組織的定性搖擺不定,是迷信,是宗教還是風俗無法判斷, 失去了規範管理的最佳時機。

我國應該改革宗教管理制度。

第一:應改革宗教團體管理體制,提高其對信眾的吸引力。目前舉辦宗教事業實際上很有市場,因此民間存在著辦教熱情。舉辦宗教事業應該向社會有序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單位舉辦合法宗教團體的分支機搆,參與合法宗教團體的建設,接受上級宗教組織及宗教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一方面擴大合法宗教團體的輻射面和影響力,一方面引導民間辦教熱情向合法宗教團體靠攏,打破官辦宗教團體壟斷宗教市場的局面。

第二:應該加強新興民間信仰的管理與引導。對一些沒什麼社會危害的新興民間信仰,進行必要的審批與認定,給予其宗教團體的合法待遇,將其納入合法軌道。規範其傳教活動,收費行為,並對其教義進行審查。慢慢規範並加以控制,使其成為有益力量。

中國現行宗教政策,對新興民間信仰缺乏認定與管理能力。而合法宗教團體管理體制落後,官僚化嚴重,無法滿足廣大信眾的宗教需求。因此一些邪教組織乘虛而入,要打擊邪教就必須雙管齊下。

一方面是改革現有合法宗教組織的管理體制,舉辦宗教事業應向民間有序開放。另一方面對於新興民間信仰,在打擊違法邪教的同時,擇其合法無害者及時收編,加強引導。

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加強對宗教事務的領導,充分團結廣大宗教信眾,將邪教的危害降到最低。

●作者劉佳,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館員。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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