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碼是認定猥褻的關鍵嗎?

吳景欽

近來,一起涉及散佈猥褻物的案件,因法官認為檢察官只抽驗兩片光碟,即認定所有五百多片即屬於無碼的猥褻物,實有舉證不足之虞,致要求檢方必須重新勘驗所有A片為補正,方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惟如此的作法,恐誤解了此號解釋之意旨。

我國刑法第235條,雖規定有法定刑為兩年以下的散佈猥褻物品罪,但由於猥褻兩字乃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自可能造成司法對待的歧異性。而在1996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407號解釋,雖認為所謂猥褻出版物,是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而妨害風化者,但如此空泛的用語,實有等於無,並無太大實質意義。而在2006年,大法官又做出了釋字第617號解釋,沿用美國法的概念,將色情品分為硬蕊(hard core)與軟蕊( soft core),而為不同的處理。

所謂硬蕊,指的是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出版品,若不含有此等內容,卻仍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或不快者,則屬於軟蕊出版品。就前者而言,若其內容不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而加以販賣、播送等者,自成立散佈猥褻物罪;就後者而言,則只要採取適當、安全的隔離措施,來避免一般人,尤其是青少年得以接觸,如此的傳布行為就不該當散佈猥褻物罪。

惟如此看似有客觀的兩分模式,卻仍有諸多問題存在。因就硬蕊品散佈,原則上雖為禁止,卻留有具藝術、醫學或教育性價值之例外,但關於此等價值之認定,卻又陷入因法官而異的不同解釋。至於就軟蕊品散佈,大法官實等同藉由此號解釋,而將之逐漸排除於刑事處罰的範疇。只是關於所謂安全、適當的隔絕措施,是否僅須加以清楚分級與標示即可,仍屬語焉不詳。尤其是目前司法實務,竟以有無打上馬賽克遮住重要部位來為是否猥褻的認定基準,雖可避免差別對待,卻明顯有違釋字第617號解釋之精神,且大法官想將軟性色情品去罪化的美意,亦將因此大打折扣。

在社會已經多元與開放的現今,對於公然猥褻、散佈猥褻物品等,此類所謂無被害者的犯罪,即便立法者未從刑法中去除,司法者亦會逐漸將猥褻的定義限縮,致在實質上走向除罪化的結果。若果如此,則如何建立一套防止青少年與兒童接觸色情品的有效保護法制,肯定是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