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育岱 譚偉恩
兩岸官方的決策者,對於台灣是否「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IIB)這件事情的處理都不夠機敏和嚴謹,同時還可能無意間透露出本身對於自我身分的認知矛盾。
只要勤於翻閱兩岸當局(一個在台北,另一個在北京)目前手上那部依然有效的《憲法》,便不難發現台北與北京當局都認為自己目前的狀態是「中國」的合法代表(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序言及第1條和第11條),只是名稱上分別使用不同的政府銜稱(一個是「中華民國政府」另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準此,從法律上觀之,兩岸無論目前實際政經差距有多大,或是未來互動關係可能如何緊張,彼此對於「國家」未來的目標都是一致,那就是明文載於自己《憲法》中的「統一」兩字。
在此基礎上,身處台灣的我們是把「大陸地區」列入國家領土之一部分,並以授權特別法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易言之,整個地理上的中國大陸是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和台、澎、金、馬的法律屬性毫無二致,差別只在行使治權的表現方式存在疏異。同樣的邏輯也為北京當局採用,特別是在2005年公布施行的《反分裂國家法》第1條、第2條和第7條中。因此,如果AIIB真的是由北京當局主導設立的區域性國際多邊發展銀行,同時也有具體明確的組織法規,那麼在上述雙方本質上屬於同一個「國家」的法律前提下,台北當局應該不用表達任何的參加意願或行為,而是應該嚴正:
(1)否認北京當局倡議設立AIIB的有效性與合法性,因為對我們來說,北京當局並不是一個能有效代表「中國」的政府,或者主張。(2)台灣才是AIIB真正的主事者,任何向北京當局提出的申請案,必須最終得到台北當局的確認或核可才算數。很可惜,馬政府兩者皆未為之。
至於北京方面實在不宜跟著台北陷入思慮欠周的文字遊戲,當王毅先生說出台灣加入AIIB的名稱問題「可以按『國際』慣例來辦」時,完全忘記過去兩岸競逐的是參與非由彼此其中一方帶頭設立的國際政府間組織。無論是奧會模式,還是WTO模式,均不是台北或北京當局主導的國際多邊合作架構,想要加入,自然得依別人的遊戲規則來申請。在主權國家不能重覆參與同一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下,兩岸當然要為加人的名稱錙銖必較,亞銀(ADB)便是最好的例證。然而,AIIB的情況迥不相同!它完全是北京當局一手擘畫和倡議的國際組織,如果習近平先生真的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代表之「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該對外表示:馬政府毋庸特別表達加入AIIB之意願,因為台灣是創始國領土之一部分。
除非今天AIIB的組織法明確規定,其成員不以主權國家為必要條件,否則兩岸當局目前關於AIIB的因應政策均存有上述的瑕疵。事實上,AIIB目前的官網資訊相當不完整,組織法還處於空白狀態,具體內容有待可能的會員國共同商討。所以,那些預期的創始會員國能不能在暫訂的5月或後續的會議中達成設立AIIB的共識,順利在年底正式成立,還有很高的不確定性。
此外,AIIB的本質是基礎建設的投資,而不是金融性質的借貸(與IMF功能有別)。這種發展銀行的成敗非常仰賴會員國的出資,而出資多的會員往往才是真正影響組織動向與發展之關鍵。很多報導認為目前許多西方國家積極想加入,誤解AIIB似乎得到不少國際迴響,因此北京當局越來越有影響力,甚至對美國構成威脅。事實並非如此;西方國家想加入AIIB的真正企圖是為了要在組織設立之初就「稀釋」中國主導AIIB的權力,不讓「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的話語權盡歸北京當局。此種利用制度面來平衡北京的外交戰略是較為成熟與事故的政治操作,是兩岸領導人都應該要認真學習的治「國」方略。
●作者蔡育岱,中正大學副教授;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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