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擄人勒贖還是妨害自由?(圖/達志/示意圖)
文/江元慶
檢察官起訴案件時發生錯誤,一般有兩種態樣:罪名錯誤、被告錯誤。顧名思義,前者是檢察官搞錯了罪名,後者是錯判了無辜。這兩者發生其一,是檢察官專業不足;兩者同時發生,則是欠缺素質。然而,當同個案子裡還發生第三個錯誤──該起訴的卻沒起訴,這是什麼檢察官?
男子「阿豪」連續遭朋友設計及誘騙,從台中北上新北市新莊後,遭到一群人拘禁,要求他解決職棒簽賭債務,喝令交付1400萬元才肯放他走。經過討價還價後,降為700萬元。警方查獲全案,陸續逮到「阿達」等六人,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六名被告中,「德仔」承認有陪被害人阿豪去途中一個處所,被以共犯法辦,遭到羈押60天。儘管他極力喊冤:「絕對沒有參與!」不過,檢察官不信,依擄人勒贖罪起訴。
德仔是不是共犯?其實並不難查──問阿豪最直接。因為,被害人有沒有被德仔設計、誘騙,他的感受最強烈。結果,法官問了之後,阿豪當庭表示:「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涉案?」
既然連被害人都不知道,檢察官憑何認定德仔涉案?
一審判決德仔無罪,理由是:檢察官以「推論」認為德仔犯案。而且,法官認為「阿達」等另五人的罪名,並不是擄人勒贖,而是妨害自由,分別判處他們6月到1年不等徒刑。
擄人勒贖罪最重可處死刑,妨害自由罪則是五年以下徒刑(本案構成罪名為刑法302條),兩者刑度生死殊異。面對如此重罪,檢察官怎能不謹慎以對?對重罪法條的認知,檢察官怎會不識至此?
此外,一審還查出,有多達三名被告都指證被害人是遭男子「甲曾」誘騙到新莊,甲曾還要求被害人要還錢。法官認定甲曾才是共犯,但令人不解的是,檢察官竟然沒有起訴他。
對於甲曾涉案的部份,法官向檢察官挑明了說:應該依法偵辦(台中地院判決書,95重訴字第2979號)。
檢察官辦了嗎?不僅沒有,檢察官還提起了上訴。二審調查後,法官再度認定甲曾是共犯,也再一次告訴檢察官:應該偵辦甲曾。而且,二審又查出另個離譜──檢察官竟然張冠李戴,把8天前、8天後的案情混為一談。
德仔再度獲判無罪,定讞後獲得18萬元冤獄賠償。
這個案子裡,檢察官不該起訴的,德仔卻被起訴了;檢察官該起訴的,甲曾卻沒被起訴。而且,該是以妨害自由罪起訴的,檢察官卻是以擄人勒贖罪起訴。
錯判了無辜、搞錯了罪名,還遺漏了犯罪者,這是個什麼檢察官!
●作者江元慶,司法記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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