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包大人,您好大的官威!

▲肯亞案劉媽媽兒子坦承詐騙。(圖/翻攝自新華網)

文/呂秋遠

陳金城:「這兒是公海,不能亂來的,只有這艘船的註冊國家可以抓我。」
高進(愣):「是不是啊?興叔?」
興叔(點頭):「嗯,我這艘船是巴拿馬註冊的。」
陳金城(得意):「巴拿馬總統跟我還算有點交情。」
巴拿馬總統到底能不能抓高進?很遺憾,如果高進殺了陳金城,陳金城是中國人,高進是台灣人,中國還是會要求巴拿馬總統把人交出來的。就算龍五有槍在手,也是救不了他!

不懂?那我們拿肯亞事件來教學一下。

1.肯亞的事情到底是怎樣?
有一群台灣人,涉嫌在肯亞違反當地的電信法規,但經肯亞法院判處無罪。中國認為他們應該涉嫌以電信設備詐騙中國民眾,要求肯亞官方把電信法判決無罪的台灣人交給中國司法單位審理。肯亞官方把這些人交給中國,部分人已經在電視上承認犯有詐欺罪。

2.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到底應該是怎樣?
根據我國刑法,只有最輕要判三年以上的罪,或是某些特定在台灣以外犯的罪,台灣才有管轄權。但即便是新修正的電信詐欺罪,最輕也只有一年,又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特定犯罪,所以台灣本來依法是沒有管轄權的。

但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中國領土上犯罪,視為在台灣犯罪,所以中國是我們刑法的管轄範圍。而刑法又規定犯罪結果地如果在管轄區域,我們也可以管轄,所以理論上,這些人我們應該有管轄權。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如果在外國犯任何輕罪,原則上台灣沒管轄權,但是如果在外國對中國的人犯任何罪,我國都有管轄權。

其實這一條法律早該廢除,我們為什麼要去管中國人受害的問題?自己的都管不完了,還要去管中國,我們是住海邊膩?

3.引渡跟遣返,有什麼不一樣?
引渡,就是在兩國都簽署引渡協定的情況下,兩國也都認為有罪,就把這個人交給另一個國家審判。遣返,則是這個國家認為這個人簽證到期,或是不能繼續待在這個國家,就把他送回母國或出發地。

在肯亞的案例裡,有部分台灣人從廣州出發,所以肯亞當局全部打包,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台灣屬於中國,所以將所有台灣人遣返回中國。

4.為什麼中國堅持要帶回去?
受害者都是中國人,基於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這些人所犯的罪刑必須回中國受審。

▲警方破獲詐騙集團機房現場。(圖/台中刑大偵五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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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什麼我們一定要帶回來?
受害者都是中國人,但是依我國法律規定,我國也有管轄權,當然要送回來台灣調查。

否則以後,中國主張在世界各地對中國人犯法的台灣人,都必須押回中國受審,你願意?我不是講國家分裂法而已,所有的中國刑法內容,你真的都唸過一遍了?確定不會對中國人犯法?

6.在國外犯中國的刑法與反國家分裂法,究竟會不會被帶回中國審判?
理論上,我是說理論上可以,但是實際上機會不大。中國法院要逮捕審理一千多萬人,其實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
但是,不可能嗎?我不知道。畢竟共產黨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你知道的。

7.我國法院對於詐欺犯是不是判太輕?
目前法院輕判的都是幫助詐欺罪,所謂幫助詐欺,就是把自己的提款卡或是存款簿借給別人,然後變成犯罪工具。有些人真的很可憐,所以法院給他們機會輕判。

但是,我們現在有電信詐欺罪,基本消費額是一年,最高可以判七年,不能易科罰金,而且一罪一罰,最重可以累加判處三十年。

還是太輕?所有犯罪其實都很可惡,要不要通通判死刑?

8.既然受害者都是中國人,那麼交給中國審判不就好了?
誰敢確定這些人都是詐欺犯?而且,就算是詐欺犯,也是我國公民,不是應該由我國審理調查後,中國可以根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或者要求引渡,再來審理調查

再強調一次,如果受害者是中國人,就應該交給中國審判,你以為是滿清末年,還有治外法權這種不平等條約嗎?

還是你覺得,其實所有的犯罪,台灣都判太輕,全部都應該移送中國審判?那麼我只能祈禱你永遠都不會見識到中國的司法體制。

雖說國際政治是講究實力的,但是該主張的總還是要努力吧!

9.為什麼馬來西亞遣返這些人,台灣檢調單位竟然只能放他們回家?
因為,沒有證據、沒有證據、沒有證據!
哪些證據讓我們覺得這些人是詐欺犯?

我國公民擁有人身自由,非經法院審理,不能任意羈押人民。他們不是現行犯,也沒有拘票,為什麼可以強押他們到地檢署受審?將來如果真的要偵辦,也得要在釐清卷證,查明受害者之後,根據證據審理。怎麼能說押就押?

法務部與部分檢察官的立場,根本就違反無罪推定與刑事證據法則,法院對於證據認定過於嚴格?這對於保障人權本來就是應該的,不然我可以看到兩個人上汽車旅館就說他們通姦嗎?

包大人,您好大的官威!

10.你對法務部的新聞稿有什麼看法?
Law in Shit。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粉絲專頁,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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