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瑞勇:電機維修電擊,右手截肢,為工作付出慘痛代價。(圖/何經泰攝/火盟提供)
文/顧玉玲
「每十五秒,就有一名工人死於工作傷害或職業病;每一天,有6300名工人在勞動現場死亡;每一年,高達230萬的工人告別所愛出門上工後,就再也沒有回來……」
這是2016年4月28日國際工殤日的宣傳文案,海報上有星星點點的燭光,照亮暗室,提醒全世界的工人,無論在職場、社區、工會、城市廣場,以點燈、燃燭、脫帽、靜默、降旗或其他象徵性儀式,向亡者致哀,為生者奮戰 「mourn for the dead, fight for the living」。
除了公開悼念,428工殤日更以集體行動爭取職場安全:對加害者的究責,要求各國政府落實工安法令,加重對不肖雇主的職災民刑事處罰;對受害者與勞動者的保障,爭取工人自主參與工會的自由,以組織力量支撐工人得以拒絕危險工作,免於職業傷病的威脅。
在台灣,每年有5萬多名勞動者因工作傷亡:他們或是從鷹架墜落的外籍營造工、或是晚上還在唸夜校的送貨小弟、或是電子廠長期接觸有機溶劑而癌症纏身的單親媽媽、或是亂流中仍巡視乘客是否繫緊安全帶而跌斷脊椎的空中小姐……工人在一場場經濟內戰中失去性命或健康,而教科書、紀念堂、或建設成果報告裡,都找不到他們的姓名!
在現有的經濟結構中,職業災害多半來自「獲利」與「受害」二極對立的生產關係中。找得出證據的如安全衛生設施不足、生產工具老舊、職場污染超標;舉證無門的如加班、趕工、過勞、責任制、拼績效獎金、工時彈性化、雇傭關係派遣化、職災責任外包化;所有看得見的、看不見的管理機制,都一致指向降低生產及勞動成本,以追求最高利潤的市場競爭邏輯。
工人付出勞力的生產成果增加社會財富,但企業利潤卻歸私人所有,這正是生產關係的內在矛盾。過往薪資追不上物價指數、產假特休假被刁難苛扣……等勞動現場上不時出現的怨懟,工人們忍一忍也就過去了。當職災嚴重到殘害肢體、器官、甚至是血肉性命時,這個隱忍的閘口就到了極限。若雇主以其資力、資源而逍遙法外,職災工人求償無門,勞動政策不堪依恃,司法也無濟於事,受害人該如何解釋這樣扭曲的因果報應呢?
▲每一名工殤者都造成家族難以抹滅的傷痛。(圖/何經泰攝/火盟提供)
不只一次,我聽見工傷者轉而吃素、拜佛、退縮、自我否定:「我這輩子做人做事都很認真啊,怎麼會這麼倒楣呢?想來想去,應該是,我前輩子造了什麼孽?」
阿英在台灣最負盛名的老牌保險公司當收費員,職災後因保險業的雇傭關係難以界定,公司卻什麼補償也沒給卻全身而退!好長一段時間,她到醫療復健的同時,還要掛精神科的門診,治療傷後持續多年的憂鬰症。「造孽」是阿英再三挫折後對現實處境的最終詮釋。
「我又不是做壞事,一切都是為了工作才受傷的啊。」阿英私下怨嘆,還是認命地在住處頂樓加蓋小佛堂,日日拈香唸經以贖前世罪愆……
但犯罪的人根本不是她!我只覺怒氣翻湧,止不住全身發抖。這是什麼樣殘酷不仁的社會?加害者無以指認,受害者只能迴身自責、自傷、自怨自艾。整個政策、制度佈下天羅地網逼弱勢者走投無路,建構並強置職災工人的二度傷害。
台灣社會對工傷的輕忽、漠視,欠缺一種公共的說法,以定性工人受苦、受害的源由,撐起勞動尊嚴與價值的社會意義。為國捐軀的戰士、為民犧牲的烈士,都有殊榮伴終。但工作傷害呢?雖是分分秒秒的職場殺戮,卻因其零星、個別地出現,而未引起等值的重視,甚至被視為工作的必要風險,只憑運氣丟給個人承擔。
分明是為社會貢獻、勞動,但生產成果的利潤歸雇主私人佔有,似乎也一併抵銷了勞動的公共性。客觀的政策制度沒有相對應的究責,堵住了受苦的人無以控訴,同時也為未來的傷害預留伏筆。
1986年,加拿大勞工局率先訂立4月28日為全國工殤日,至1996年,聯合國勞工會議正式通過428為國際工殤日,全世界有168個國家在這一天同時展開對職災傷亡工人的追思行動。在工傷運動努力多年的推動下,台灣終於在2002年正式實施「職災勞工保護法」,第39條明訂「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對生命的珍惜與看重,是度量一個社會進步與成熟的重要指標。集體的追悼若能承擔痛楚與反省,個別的創傷才會獲得撫慰。如果職災傷亡被公開追悼、祠以國殤,結構性的矛盾與不公才有機會被揭露,工傷者就如同普渡公眾的菩薩,帶給社會對生產結構的檢討與改變,以阻擋更大的傷害繼續發生。
規劃經濟發展的必要前提,從來就應該是安全就業、平安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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