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矯正署到底矯正了監所收容人什麼 ?

▲受刑人數持續增加,監所空間嚴重不足,亟待司法部門尋求改善。(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文/李復甸

在民國103年7月任滿六年監察委員前夕,我以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身分,懷著一顆善心去拜會當時的法務部長羅瑩雪,目的在提醒她監所的矯正機制再不改革,必出大亂。結果被羅部長搶白了一陣悻悻然歸。結果7個月後的民國104年2月11日,就發生了高雄大寮監獄人犯挾持人質事件,這是台灣獄政史上首次獄政幹部被挾持事件。

監獄是台灣最黑暗,最不被社會關注察知的角落。從民國94年到103年,累計的受刑人數是373,860人,看守所人數則是109,452人。這四十餘萬人已是台灣人口數的2%了。而多年來矯正制度的發生的諸多缺失,顯然是社會對司法不滿的重要因素之一。筆者就列舉其中最重大的五大問題,檢驗當前司法的矯正機制,到底對監所收容人,達到了什麼矯正功能?

一、 受刑人沒有明天
報應與責罰可以是受刑人領受教訓的方式,但是改過遷善的動力卻來自對明天的期待。在刑法修正廢除連續犯、一罪一罰,再加上假釋的三振條款,讓監所內高刑度的受刑人在假釋遙遙無期,沒有明天的情況下,既無心悔過,更挾怨面對社會。大寮監獄事件便是最顯著的案例。受刑人數持續增加,而監所空間嚴重不足,超額收容早已不是新聞,但從未見司法部門尋求改善。

二、 假釋故意違法
刑法第79條第一項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假釋期間受保護管束未在監執行,仍應以在監執行論。原未執行之刑,與已執行完畢者,法律上之效力與在監執行完畢者,並無不同。

犯人於受刑之執行完畢後,刑罰執行權即應歸於消滅。這裡所說的刑之執行完畢,固然是指服滿刑期或其他刑罰之執行完畢,當然也包括「以已執行論」之情形,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便不能再執行。矯正署竟在併合處罰,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時,將假釋期滿依法應認已執行完畢之刑任意「註銷假釋」。

我國立法中竟全無「註銷」二字,明顯違反刑法79條第一項規定。第四屆監察委員曾糾正法務部,且史無前例兩度依監察法第 25 條辦理「質問」法務部長,但至今仍未改正。因監察院換屆,續任監察委員竟然也不再聞問。

三、 管理與規範不透明
監獄與看守所真可說是鬼神莫入的人間煉獄,而在監所內自行有一套規範,甚或是潛規則。如何符合條件得到假釋,法務部多年來從未有客觀認定標準。監獄行刑法中如何記點升級則是各監各吹一把號,讓累進處遇形同具文,甚至月頭收監與月尾收監都會造成記點的差異。這不要說是一般律師弄不明白,就連法務部的高階主管也說不清楚。

此外,什麼叫做「悛悔有據」,也是不同監獄標準各異,如果真要舞弊則留有相當空間。假釋的審查委員多非專業,除了監所管理主管外,甚至還有地方國中的校長或訓導主任,審查且為書審,其公正性與功能性當然遭到質疑。

而假釋申請駁回,原無規定必須告知,因此申請假釋的受刑人根本不可能再進行訴願與行政訴訟。經監察院糾正後,據矯正署回復,駁回結果會以口頭告知受刑人,若受刑人要求,理當發據駁回之書面理由。但像這樣的作法,請問有哪位受刑人敢於衝撞冒犯? 所以有無告知,其實根本沒有差異。

▲監所的功能僅止於管理與懲罰,應有更多矯正功能。(資料照/東森新聞提供)

四、 重罰輕教
法務部矯正署空有矯正之名,雖稱矯正,但功能僅止於管理與懲罰。監獄的實際作業與監獄行刑法脫節。例如法律規定受刑人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事實上受刑人新收監者,都不會獨居監禁。更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之規定不符。實務上,監所內的懲戒房是獨居的。而究竟獨居是懲罰還是獎勵,監所相關法令間也是互相扞格。

此外,監獄行刑法規定戒具不得用於懲戒處罰,但是事實亦非如此。法令規定了手梏腳鐐的重量限制,監所卻可以別出新裁地給受刑人戴兩副腳鐐,甚至用手梏將受刑人鐐銬在相當難過的高度。

即使最近幾年,還聽聞彰化少年輔育院對違規院生施用手梏、腳鐐等戒具,將學生銬在戶外曬衣場、走廊等處,導致學生被虐死。還以考核為名,禁閉學生最長達一年九個月。監察院更曾查出監獄違法使用法律所無之「皮手銬」,以禁錮作為處罰。此外,監所更配備電擊棒,亦非合法之戒具或警械。其使用時機、使用方法與使用紀錄更是付之闕如。

五、 輔導治療落後荒謬
刑期無刑一向是我國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但是監獄內的教誨體系極度薄弱。教誨課程多賴外界志工與宗教人士。志工的水準不齊,居心個別。宗教人士尤以新興宗教為主,有些所謂宗教連教義為何?有如何之經典都無法查考,照樣可以混跡監所,充任教誨課程。

甚至更有趣的是,至今監所教誨的教材竟還有「國父遺教、總統言行」,至於心理輔導更是杯水車薪。近年來雖已將健保納入,但進入監所之醫療人力依然不足,尤其是面對最多的精神科病患。法務部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報告,針對輔導與治療的部份都是草草交待,大部分都只能依賴監所當地醫院及教育機構支援,其效果可想而知。

司法改革包括上游,法律人才的養成、考選與訓練,中游的審判程序,以及下游的司法執行。其中刑事案件的執行這一項最不受重視。其實,監所的制度與矯正方法是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項目之一。受刑人未必都有犯罪的惡意,有的是因過失犯罪,有的是因環境所迫,他們都應透過妥適的矯正而成為社會有用之才。至少,可以因為有效的矯正措施,減少再犯罪。

寄望司法改革能建樹一個透明、合理、人性、良善的矯正環境,這對形塑一個和平善意的社會,才有積極正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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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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