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針對偵查不公開提案,恐將變相限縮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影響媒體和人民的言論自由。(圖/視覺中國CFP)
過去民間司改會曾調查民眾不信任司法的原因,「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一度奪冠,尤其今年3月發生的陳姓外拍小模命案,原先被認定共同策劃犯案的梁姓女子,一面倒遭網路鄉民批判,因有確切不在場證明,最後被撤銷羈押釋放,鄉民瞬間不是撤文、就是轉向,顯見「偵查不公開」確是不容輕忽的問題。
檢方與警調等司法警察機關是犯罪偵查的利器,彼此關係如同針線般緊密。就國內實際狀況來論,警調等司法警察機關辦案,媒體隨行跟在旁邊拍攝,如果沒有內部人員告知,媒體記者怎會第一時間就能掌握?還有許多犯罪案件,媒體相關報導內容詳細,若非知悉偵查事項的辦案人員告知,媒體又如何能鉅細靡遺報導?
近來密集召開分組會議的司改國是會議,就有部分分組委員擺明衝著媒體,不斷就「偵查不公開」議題提案,既要限制媒體記者不能進入檢警調辦公場所,更想要針對檢警調,課以懲罰性賠償、國賠責任,以及行政處分等手段,藉此約束檢警調等偵辦單位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變相達到限縮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各界常提到的「偵查不公開」,正是源此於規定。但具體要件及限制範圍,依同條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可知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等事項,參與偵查程序之人,若因偵查程序得知的事項,都在禁止洩密的限制範圍。
不過,所謂的偵查不公開,規範的是有犯罪偵查權責的檢警調憲等廣義的司法辦案人員,媒體是以報導新聞為天職,各種打聽、刺探、蒐集新聞素材的手段,正是善盡報導的職責。不論怎麼看,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限制對象,司改國是會議分組委員的提案見解,說好聽是為維護偵查不公開,防止洩密,維護公平審判權利,實則嚴重限制媒體的新聞報導權,影響新聞自由。
值此當今訊息多元、新媒體蓬勃發展,媒體眾多新聞報導的消息來源,已非過往主要依賴偵查機關,現在除了相關當事人,臉書爆料公社、爆廢公社、網路社群、PTT,甚至YouTube影音平台,都是提供訊息的管道。陳姓外拍小模命案,會被鄉民認定共同策劃犯案的梁姓女主嫌,正是媒體經由這些途徑、取得報導訊息的鮮明案例,司改委員卻還在抱殘守缺,依循過往認知,認為媒體的報導,一定是檢警調「洩密」,殊不知,時代已變,爆料者和「鍵盤柯南」的內幕訊息,已成重要資訊來源。
偵查不公開,對犯罪案件的偵辦確實很重要,不會有人懷疑。在當前社會型態下,相關法令是否足以達到規範的目的,保障犯罪偵查不受干擾,這是可以深思和檢討的。萬萬不能以媒體報導犯罪新聞詳細,就一竿子打翻,推論一定是檢警調有人洩密,除了追究、法辦洩漏偵查內容人員,還要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達到防杜媒體報導目的。
新聞媒體是以報導民眾不知道、想知道的事為職責,政府本該因勢利導,盡量滿足媒體報導的需求,而非存有寧可錯殺的心態,限制媒體資訊的取得,造成寒蟬效應,侵害源自憲法言論自由權保障的新聞自由。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媒體報導衝突,產生爭議已久,但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制定,可能會影響媒體和人民的言論自由,進一步損及民眾知的權利,惟為了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名譽權,以及未來實施人民參與審判的公平審判權、避免輿論審判,確有必要從源頭,更嚴格規範偵查機關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須在與新聞自由間,劃下一條適當的界線,圍堵媒體就不必了。
●方圓,文字工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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