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針對同婚釋憲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未使同性別的二人可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如此重要的釋憲案,大法官應該站出來對外說明。(圖/記者季相儒攝)
針對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劃時代的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第四編親屬婚姻章,未使同性別的二人可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讓走了30多年漫漫長路的台灣同運終於開花結果。但類似如此重要的釋憲案,大法官應該站出來面對媒體、面對外界,而非由司法院祕書長主持記者會。
同婚釋憲這號解釋,固然讓同運者欣喜若狂,從法治史來說,殊堪記下一筆。因為748號解釋將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國家,同時釋憲文記者會首次用中、英、日三國語言開場介紹,除了中文釋憲文,英文版的釋憲文也首次同步出爐,同婚釋憲引起國內外關注可見一般。
本號解釋作成後,占社會大多數的非同志則憂心忡忡,認為可以承認同婚,但是大法官不應該宣告民法婚姻章違憲,衝擊傳統「一夫一妻」制。事實上,仔細觀看748號解釋文,大法官主要是認為現行法令,對於同性婚姻的相關法制保障不足。
大法官認為民法的違憲,絕對不是說「一夫一妻」已不受憲法保障,主要是說只承認一夫一妻「違憲」,必須要保障相同性別的同志,與異性戀者擁有同樣的結婚權才合憲,沒有要否定傳統異性家庭的價值。認同同性婚受憲法保障,也和異性婚不生衝突,不會有承言同性婚姻,就會破壞異性婚姻的可能。
從解釋理由書中可發現,大法官多次強調婚姻是「二人」的結合,以及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所謂的「二人」,自然包含傳統的一夫一妻,還有相同性別的男男、女女,著眼於婚姻平權。這可說是近幾年來相當重要的大法官解釋,按慣例這次仍由司法院祕書長主持記者會,向外界宣示和說明同婚釋憲結果。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司法院秘書長要列席大法官會議及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祕書長雖然不是大法官,但大法官每周會議和審查會,祕書長都要參加。且依大審法施行細則,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的審查報告連同關係文件,以及大法官對審查報告提出的意見書,除了必送大法官,還得分送秘書長,可見祕書長對大法官解釋過程是充分了解。
祕書長出來說明大法官解釋看似沒什麼,但若以2015年9月25日,「美河市案」作出的釋字第732號解釋前例,當時司法院是由大法官會議的幕僚單位「大法官書記處」處長,替代祕書長出面主持記者會,公布和說明釋憲文,媒體因此報導,大法官會議宣告《大眾捷運法》中徵收毗鄰地區土地的相關條文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讓美河市案地主重燃希望。
但作成該號解釋大法官之一的蘇永欽,事後卻公開指稱「媒體報導」有誤,美河市案所聲請釋憲的土地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蘇永欽的打臉,讓媒體錯愕,也讓出面主持釋憲說明記者會的書記處長噤聲。
從這個僅有的前例,以及這次祕書長主持748號同婚釋憲記者會差點壓不住陣,說明不流暢的情況來看,不論司法院是由誰主持記者會,畢竟不是實際參與解釋的大法官,說多說少總會心有制約,顧慮萬一說錯或曲解大法官本意,就會砸鍋造成不必要紛擾(如美河市案解釋),任誰都會說的「理不直,氣不壯」,最好在場媒體不要多問,趕快結束記者會。
既然大法官被尊稱為「憲法守護神」,職司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全體國民奉為圭臬,遇有重要釋憲案,大法官會議也該與時俱進,不該繼續側身幕後,指派大法官或值月大法官,和祕書長一起在第一線,共同對外說明、充分釋疑,既可為法治教育,亦可免「不敢說明」,造成「橫看成嶺側成峰」,外界各自解讀、紛擾不止的窘困。大法官該站出來了!
●方圓,文字工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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