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可糾正違法判決、提高裁判品質,若能有效發揮,可平反無辜,強化司法公信力。(圖/視覺中國CFP)
據報載,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案在一、二審皆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但更審後改判8年有期徒刑,後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當事人認為遭受冤判,曾七度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均遭駁回,發展至今已歷時多年,受到各界關注。
今年4月,監察院通過郭瑤琪案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並籲請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救濟。非常上訴本具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功能,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最高法院歷次判例或判決,對於收賄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無關政治動機,因而於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舉對本案的救濟將有什麼影響,值得進一步探討。
我國非常上訴的提起,專屬於檢察總長的職權,根據法務部統計得知,2011年至2016年最高法院檢察署平均每年辦理2,979件非常上訴聲請案,然而經檢察總長實際提起非常上訴僅395件,比率甚低(約13%)。因此,各界對非常上訴制度存在的價值提出質疑,有主張根本應予廢除,或將聲請權擴大至受判決之被告。
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在第六次會議中全體委員無異議下通過決議,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得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重新翻案。
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447條規定,非常上訴的判決,可能有「駁回」或「撤銷」兩種結果。若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的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另行判決,或發回原審法院依判決前的程序更為審判。
經粗略統計,實務上從2011年後,共有13件透過非常上訴程序而平反冤獄成功的案例,例如10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第182號、101年度台非字第76號、第380號刑事判決,由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無罪;其他如104年度台非字第103號、第204號、第220號、102年度台非字第169號、第355號刑事判決,則發回原審更為審判,顯見非常上訴制度如能有效發揮,確有平反無辜的功能存在,並非「爛盲腸」一塊。
▲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遭判8年,因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為此案獲得更審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依目前的發展來看,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作出的調查報告明白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其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徒憑臆測;而對於是否有賄賂合意,最高法院雖曾予指駁並發回更審,但仍未調查釐清。再者,本案證人之證詞前後不一,且與實際情況亦不符。
況且最高法院對貪汙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相關判例及判決各說紛陳,早為刑事法學界所詬病。本案中即呈現出對價關係標準認定上的不一,該法律見解的爭議亦有原則上的重要性,判決違誤之處更屬不利被告,因此最高法院允宜打破固守城池的心態,本於良心准許受理,方為正辦。
何況,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46號和第181號解釋,認定的犯罪事實與採用證據不相符合,以及依法應於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均屬判決違背法令。而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郭瑤琪案確實存在這兩項違背法令的理由,且足以影響裁判的結果,故最高法院似無理由駁回。若最高法院能夠比照原住民王光祿案開庭調查,最後認為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即可撤銷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依上述程序處理,則郭瑤琪就可能獲得更審的機會,得到有利的判決結果並非毫無希望。
非常上訴的功能,不只是糾正違法判決、提高裁判品質而已,必須能實際發揮統一法令適用的功能,兼顧平反冤案伸張正義的價值,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贏得民眾信賴。
●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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