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苓/鞭刑就能防酒駕?法規再多不遵守也是了然

▲▼法律,法治,法庭,司法,立法。(圖/視覺中國)

立法很重要,執法也很重要,建立民眾健全的法治觀念更重要。(圖/視覺中國CFP授權提供)

參加旅行團到西歐國家的朋友都知道:如果今天晚上八點才回飯店,那麼明早的出發時間,絕不會早於早上八點。

這不是旅行社決定的,更不是遊客的意願(有些「愛玩」的遊客恨不得早上六點出發、晚上十點回房),而是政府的嚴格規定:遊覽車的司機,每天一定要有12小時的休息時間。

而且這還不只是規定好看的而已,交通警察隨時可能把車子在路上攔下來,檢視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如果發現今天出車前司機沒有休息12小時,抱歉,罰錢還是小事,司機立刻下車,等車公司叫另一位司機大老遠跑來「接班」,旅客才能重新上路。損失的旅遊時間?活該。

或許有人覺得:有必要休息那麼久嗎?但這12小時內,司機還要清洗車子、處理垃圾、梳洗飲食,出車前也要提早準備,所以真正的睡眠時間,或許也只有八小時而已

而我們「偉大」的勞基法修正:工作間隔是8小時,還可以透過工會或勞資協議、減到8小時。事實上,台灣有工會的企業不過區區7%,而車公司老闆和司機員工協議,你覺得有哪個公司司機敢說:我非要休息11小時不可?那保證他很快就會得到一個休不完的假了。

所以我們的遊覽車司機,是要在8小時內完成前述西歐司機12小時完成的工作,也就是說:我們的司機100%睡不到6小時。這樣的休息夠嗎?想到一輛輛可能的「蝶戀花」在全台灣載著遊客跑來跑去,就叫人不寒而慄!

另外一件和制度有關的事:有人主張對酒駕者施予鞭刑,否則無法產生警惕作用!

先不說「直接傷害人體」是野蠻、殘酷而且過時的刑罰方式,文明進步國家早已不用(別跟我說新加坡,那個連口交都犯法的國家!),請問如果酒駕該鞭,那麼虐待幼童該不該鞭呢?性侵強暴又該不該鞭呢?家庭暴力好像也很可惡齁?貪汙瀆職更讓人忍無可忍……是不是把所有的自由刑(坐牢)改成肉體刑,就會嚇得大家不敢犯罪呢?

參考一下大陸的例子:酒駕測量超標,至少關15天,終身吊銷駕照不得再考,換句話說這輩子別想再開車了──你覺得這個警惕作用是不是大得多?我們往這個方向修法,會不會比殘忍的鞭刑更能遏止酒駕?最好再加上一項「沒收犯罪工具──汽車」,事後拍賣所得給酒駕受害者或家屬補償之用。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律很重要,執行法律也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建立每個人健全的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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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苓(王裕仁),台灣大學中文系畢業,現為自由作家、雪霸國家公園解說員。新著《熱愛大自然/草木禽獸性生活》出版中。個人臉書專頁:苦苓(王裕仁)。以上為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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